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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父母章 第十二】
【孝 敬 者 。事 親 之 本 也 。養 非 難 也 。敬 為 難 。以 飲 食 供 奉 為 孝 。斯 末 矣 。】
﹝箋註﹞ 此章言敬乃孝之至。故養親非難,而敬為難。飲食供奉,孝之末事也。
【孔 子 曰 。孝 者 。人 道 之 至 德 。夫 通 於 神 明 。感 於 四 海 。孝 之 至 也 。昔 者 虞 舜 善 事 其 親 。終 身 而 慕 。文 王 善 事 其
親 。色 憂 滿 容 。】
﹝箋註﹞ 《孝經》曰:「夫孝,德之本也。」孝可通達於神明,感化於四海。虞舜至孝,孟子稱其「大孝終身慕父母」。《禮記》曰:「王季不安,文王色憂,行不能正履。」
【或 曰 。此 聖 人 之 孝 。非 婦 人 之 所 宜 也 。是 不 然 。孝 悌 。天 性 也 。豈 有 間 於 男 女 乎 。事 親 者 。以 聖 人 為 至 。】
﹝箋註﹞ 或問,聖孝至大,非婦女所及。答以孝悌本乎天性,豈分男女之別?事親者,當以聖人為法。
【若 夫 以 聲 音 笑 貌 為 樂 者 。不 善 事 其 親 者 也 。誠 孝 愛 敬 。無 所 違 者 。斯 善 事 其 親 者 也 。縣 衾 斂 簟 。節 文 之 末 。紉 箴 補 綴 。帥 事 之 微 。必 也 恪 勤 朝 夕 。無 怠 逆 於 所 命 。祗 敬 尤 嚴 於 杖 履 。旨 甘 必 謹 於 餕 餘 。而 況 大 於 此 者 乎 。】
﹝箋註﹞ 禮父母舅姑,與女與婦,必懸挂其衾被,收斂其枕簟,當寢而復施之也。見父母舅姑衣裳有綻裂之處,必穿紉針線而亟為補綴之。帥,行也。怠逆所命,謂緩怠違逆於親之命今也。祗,誠也。父母之杖履所在,必誠敬愛護之,不致碩敗也。旨甘,美好之味。餕,食之餘也。禮曰:父母之敦牟卮匜,非其所食之餘,不敢用;父母與之飲食,非所食之餘,不敢輒飲食也。父母既食之餘,子婦必盡食之。恐嫌於厭棄父母之食,且懼以復進為褻也。訓言子女無誠敬之心,但以聲音笑貌為娛親之飾,未足以為孝心也。孝出於至誠,敬生於至愛,無所違逆,斯云善矣。若縣衾斂簟,紉針補綴,此但節文之細事。惟恪恭於朝夕,無違其教命。雖父母之杖履,必敬護之。所食之味,必善其甘旨。所餕之餘,必愼其器食。微者如此,而泥大於此者,宜無不敬也。〇敦音對,飯器也。牟,席器也。卮音支,酒器也。匜音移,木漿之器也。
【是 故 不 辱 其 身 。不 違 其 親 。斯 事 親 之 大 者 也 。夫 自 幼 而 笄 。既 笄 而 有 室 家 之 望 焉 。推 事 父 母 之 道 於
舅 姑 。無 以 復 加 損 矣 。】
﹝箋註﹞ 笄,女子有夫之飾也。女子之道,在守身而不辱,事親而不違。女子自幼育於父母,依於膝下。既許嫁而加笄焉,則有為人室家,夫婦之道,而離於父母矣。若在家能孝親,孝親之道以事其舅姑,又何損焉。
【故 仁 人 之 事 親 也 。不 以 既 貴 而 移 其 孝 。不 以 既 富 而 改
其 心 。故 曰 事 親 如 事 天 。又 曰 。孝 莫 大 於 甯 親 。可 不 敬 乎 。詩 曰 。害 澣 害 否 。歸 寧 父 母 。此 后 妃 之 謂 也 。】
﹝箋註﹞ 此言為后妃者,去父母而享富貴,不以貴而忘其孝,不以富而改其心,故曰事親如天。天,不可移也。寧,歸寧,謂歸而問安寧也。害,何也。澣,洗濯也。「葛覃」之詩,言太姒欲歸而問安於父母,服澣濯之葛衣。謂其師姆曰,何者當澣,何者猶可以不澣,我將服之,以歸寧於父母矣。此謂后妃之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