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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若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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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頁,共 14 頁
訓男女章 第八
【大 抵 人 家 。皆 有 男 女 。年 已 長 成 。教 之 有 序 。訓 誨 之 權 。實 專 於 母 。】
[箋註] 此章言母儀之道。言既為夫婦,必生男女。男女既生,則母儀之法,不可不知也。父主外事,母主內事。男女幼小,居處於內,故母教為專一。
【男 入 書 堂 。請 延 師 傅 。習 學 禮 儀 。吟 詩 作 賦 。尊 敬 師 儒 。束 脩 酒 脯 。】
[箋註] 男子六歲,便可讀書,當請明師訓之,而延待師尊束修贄敬之儀。宴請酒脯之禮,宜預辦殷勤,不可失禮。
【女 處 閨 門 。少 令 出 戶 。喚 來 便 來 。喚 去 便 去 。稍 有 不 從 。當 加 叱 怒 。】
[箋註] 養女以母訓為主。女子自幼,勿令其出閨門。及少長,宜令從母之教。凡有使令,不可違抅。如不聽從,即加責怒,勿長其驕傲之心。
【朝 暮 訓 誨 。各 勤 事 務 。掃 地 燒 香 。紉 麻 緝 苧 。若 在 人 前 。教 他 禮 數 。遞 獻 茶 湯 。從 容 退 步 。】
[箋註] 朝暮之間,訓誨女子,以勤儉為先。燒香於家廟,致其恭敬。掃地於庭除,必期潔淨。紉麻以供針線,緝苧以成布匹。若有賓客女眷來家,教其禮數周全,殷勤款待茶湯,退步卻立於母之後。
【莫 縱 驕 痴 。恐 他 啼 怒 。莫 縱 跳 梁 。恐 他 輕 侮 。莫 縱 歌 詞 。恐 他 淫 污 。莫 縱 遊 行 。恐 他 惡 事 。】
[箋註] 女子不賢,皆母憐惜而故縱之過也。如縱之驕痴,則養成無故啼號、瞋怒之性。縱之跳梁,與母鬥口,則有輕慢翁姑、侮虐夫主之過。縱之聽歌唱曲,恐其習聽淫詞,而生淫污之心。縱之閑行遊玩,恐其恣意,而行邪僻陰私之事。不能禁之於未萌,則習性已成,萬難改過矣。
【堪 笑 今 人 。不 能 為 主 。男 不 知 書 。聽 其 弄 齒 。鬥 鬧 貪 杯 。謳 歌 習 舞 。官 府 不 憂 。家 庭 不 顧 。女 不 知 禮 。強 梁 言 語 。不 識 尊 卑 。不 能 針 指 。辱 及 尊 親 。有 玷 父 母 。如 此 之 人 。養 猪 養 鼠 。】
[箋註] 不明之人,生男不知教以詩書,任其逞乖調舌、爭鬥酌酒、歌唱邪淫,不懼官府之法度,不理家庭之正務,不顧父母妻子之養,終成廢人。養女不知教以禮讓,任其言語好強,不敬尊長,不理針指之工,不習勤儉之事。出嫁於人,必不能遵婦道,而為不孝之婦。不賢之妻,則貽誚尊親,羞玷父母。其始皆由母訓之不早也。如此等婦人,雖生男女,其實與養猪養鼠相同。甚矣!母儀之道,不可不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