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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 第二】
〔箋註〕 三者既備,然後可以為婦。然夫婦之道,又不可不知也。故次夫婦第二。
【夫 婦 之 道 。參 配 陰 陽 。通 達 神 明 。信 天 地 之 弘 義 。人 倫 之 大 節 也 。】
〔箋註〕 參,合也。弘,大也。言夫婦之禮,陰陽配合,綱維之義,感格神明。乃天地之大經,人生之大道也。
【是 以 禮 貴 男 女 之 際 。詩 著 關 雎 之 義 。由 斯 言 之 。不 可 不 重 也 。】
〔箋註〕 言聖王制禮,始謹於男女之別。夫子刪詩,首列關雎之篇。文王好逑淑女,以成其內治之美。夫婦之道,人倫之始,不可不重也。
【夫 不 賢 則 無 以 御 婦 。婦 不 賢 則 無 以 事 夫 。夫 不 御 婦 。則 威 儀 廢 缺 。婦 不 事 夫 。則 義 理 墮 闕 。方 斯 二 者 。其 用 一 也 。】
〔箋註〕 御,節制也。事,敬奉也。夫不賢明,則威儀廢失,不足以御其婦。婦不貞淑,則義理蕩逸,不可以事其夫。二者均不可失。
【察 今 之 君 子 。徒 知 妻 婦 之 不 可 不 御 。威 儀 之 不 可 不 整 。故 訓 其 男 。檢 以 書 傳 。】
〔箋註〕 言當世之君子,亦知治家之道。亟知妻妾之間,不可不御之以禮,而整肅其威儀。故時檢古書經傳,以訓其子孫。
【殊 不 知 夫 主 之 不 可 不 事 。禮 義 之 不 可 不 存 也 。】
〔箋註〕 非不知之,但重於男而略於女。謂不可語以詩書經傳之義也。是以當時無女教之書,而女子鮮知事夫之義,未明閨門之禮。
【但 教 男 而 不 教 女 。不 亦 蔽 於 彼 此 之 數 乎 。】
〔箋註〕 蔽,偏蔽也。言男女之訓,其義一也。知此而不知彼,不亦偏蔽乎。
【禮 。八 歲 始 教 之 書 。十 五 而 至 於 學 矣 。獨 不 可 以 此 為 則 哉 。】
〔箋註〕 古禮,男女六歲,教之數目、方名。七歲男女不同食,不共坐。八歲,男入小學而就外傅,十五則入大學。女八歲,親姆教訓以禮讓,教以織絍組紃。十五而笄,二十而嫁。此言男子既知教以詩書矣。女子獨不可教以禮讓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