瑯琊 王 相晉升 箋註
莆陽 鄭 漢濯之 校梓
曹大 家 ,姓班氏,名昭。後漢平陽曹世叔妻,扶風班彪之女也。世叔早卒,昭守志,教子曹穀成人。長兄班固作《前漢書》,未畢而卒,昭續成之。次兄班超,久鎮西域,未蒙詔還。昭伏闕上書,乞賜兄歸老。和熹鄧太后,嘉其志節,詔入宮,以為女師,賜號大家。皇后及諸貴人,皆師事之。著《女誡》七篇。
【女誡原序】
【鄙 人 愚 暗 。受 性 不 敏 。蒙 先 君 之 餘 寵 。】
〔箋註〕 先君,大家父彪也。彪字叔皮,光武時官著作郎,典文翰,名稱當時。
【賴 母 師 之 典 訓 。年 十 有 四 。執 箕 帚 於 曹 氏 。】
〔箋註〕 箕帚,所以除污穢賤者之事也。謙言不敢當為曹氏婦,但執箕帚之役耳。
【今 四 十 餘 載 矣 。戰 戰 兢 兢 。常 懼 黜 辱 。】
〔箋註〕 戰兢,恐懼不安之貌。黜,遣退也。辱,訶責也。常懷恐懼之心,惟慮得罪於舅姑夫主也。
【以 增 父 母 之 羞 。以 益 中 外 之 累 。】
〔箋註〕 婦道不修,或被譴責,則貽羞於父母,玷累於中外。中為夫家,外謂父母家之眷屬也。
【是 以 夙 夜 劬 心 。勤 不 告 勞 。】
〔箋註〕 夙,早也。劬,勞苦也。告,誇示也。言之事躬執婦道,備執勞苦,早暮雖亟憂勤,而不敢誇示於人也。
【而 今 而 後 。乃 知 免 耳 。】
〔箋註〕 今年已老。子孫成立。庶幾免於憂勤。
【吾 性 疏 愚 。教 導 無 素 。恆 恐 子 穀 。負 辱 清 朝 。】
〔箋註〕 疏,闊略也。無素,時訓時不訓也。子榖,大家子曹榖,字貽善。清朝,清明聖治之朝也。自言教子無疏常,恐其入仕,負罪於朝廷也。
【聖 恩 橫 加 。猥 賜 金 紫 。實 非 鄙 人 庶 幾 所 望 也 。】
〔箋註〕 言子幸無過,蒙聖恩增其爵祿,賜以金紫之榮,其實非我所敢望也。
【男 能 自 謀 矣 。吾 不 復 以 為 憂 。但 傷 諸 女 。方 當 適 人 。而 不 漸 加 訓 誨 。不 聞 婦 禮 。懼 失 容 他 門 。取 辱 宗 族 。】
〔箋註〕 言男能服官,自善其身。諸女時當出嫁,茍不教之以禮,或失禮節容貌於他姓之門,而貽羞恥於父兄宗族也。
【吾 今 疾 在 沉 滯 。性 命 無 常 。念 汝 曹 如 此 。每 用 惆 悵 。】
〔箋註〕 惆悵,憂憤也。言吾有疾,久不能愈,恐或死亡,而諸女失教,是以常增憂憤也。
【因 作 女 誡 七 篇 。願 諸 女 各 寫 一 通 。庶 有 補 益 。俾 助 汝 身 。 去 矣 。其 勖 勉 之 。】
〔箋註〕 俾,使也。言作此書以誡諸女,茍能奉行而不失,則可以補助其身而無咎矣。去矣,謂諸女於歸,行去母而歸夫家也。
【卑弱 第一】
〔箋註〕 天尊地卑,剛陽陰柔。卑弱,女子之正義也。茍不甘於卑,而欲自尊,不伏於弱而欲自強,則犯義而非正矣。雖有他能,何足尚乎?
【古 者 生 女 三 日 。臥 之 床 下 。弄 之 瓦 塼 。而 齊 告 焉 。】
〔箋註〕 塼與磚同。《詩》云:「乃生男子,載寢之床,載衣之裳,載弄之璋。乃生女子,載寢之地,載衣之裼,載弄之瓦。」寢之床,尊之也。寢之地,臥之床下,卑之也。裳,盛服,貴之也。裼,即繈褓之衣而無加焉,賤之也。璋,半圭,卿大夫所執弄之璋,尊貴之執也。瓦,紡塼之瓦,織衽所用,女子之事,卑賤之執也。齊告,告於宗廟也。〇裼音替。
【臥 之 床 下 。明 其 卑 弱 。主 下 人 也 。弄 之 瓦 塼 。明 其 習
勞 。主 執 勤 也 。齊 告 先 君 。明 當 主 繼 祭 祀 也 。】
〔箋註〕 此申明前義。下人,謂當執卑下之禮於人也。執勤,欲其躬親紡織、力任勤苦也。繼祭祀,謂職主中饋,潔其酒食,以助夫之祭祀也。孟母曰:「婦人之禮,精主飯,冪酒漿,養舅姑,縫衣裳而已。」故有閨門之修,而無閫外之志,此之謂也。女子始生,即以是期之、視之。其實婦人之道,亦即此而無加也。〇冪音密。閫,困上聲。
【三 者 。蓋 女 人 之 常 道 。禮 法 之 典 教 矣 。謙 讓 恭 敬 。先 人 後 己 。有 善 莫 名 。有 惡 莫 辭 。忍 辱 含 垢 。常 若 畏 懼 。卑 弱 下 人 也 。】
〔箋註〕 此又申明三者之道。謙讓恭敬,不敢慢於人也。先人後己,不敢僭於人也。有善莫名,不敢誇美。有惡,謂奉尊者之命。而有為人所賤惡之事,但承命而行,莫敢辭也。忍辱含垢,不敢致辨。常若畏懼,不敢自安。卑弱,下人之道盡矣。
【晚 寢 早 作 。不 憚 夙 夜 。執 務 私 事 。不 辭 劇 易 。所 作 必 成 。手 跡 整 理 。是 謂 執 勤 也 。】
〔箋註〕 作,起也。私事,細務也。劇,煩重也。言當遲寢而早興,不憚深夜,而躬為婦職所務之事。不問難易,惟期勤力操作而必成之。手跡完繕,整理必精美,而不粗率。執勤之道,於斯盡矣。
【正 色 端 操 。以 事 夫 主 。清 靜 自 守 。無 好 戲 笑 。潔 齊 酒 食 。以 供 祖 宗 。是 謂 繼 祭 祀 也 。】
〔箋註〕 齊如字。言正其顏色,端其操行,以事其夫。幽閒貞靜,言笑不茍。潔治整齊酒食祭品,以相夫主而供先祀,是繼祀之道盡矣。
【三 者 苟 備 。而 患 名 稱 之 不 聞 。黜 辱 之 在 身 。未 之 見 也 。】
〔箋註〕 言為婦人,能下於人,習執勤勞,承繼祭祀。三者咸備,則名譽彰著於內外,黜辱不及於身矣。
【三 者 苟 失 之 。何 名 稱 之 可 聞 。黜 辱 之 可 免 哉 。】
〔箋註〕 無是三者,則黜辱必不能免,又何名譽之可稱哉。
【夫婦 第二】
〔箋註〕 三者既備,然後可以為婦。然夫婦之道,又不可不知也。故次夫婦第二。
【夫 婦 之 道 。參 配 陰 陽 。通 達 神 明 。信 天 地 之 弘 義 。人 倫 之 大 節 也 。】
〔箋註〕 參,合也。弘,大也。言夫婦之禮,陰陽配合,綱維之義,感格神明。乃天地之大經,人生之大道也。
【是 以 禮 貴 男 女 之 際 。詩 著 關 雎 之 義 。由 斯 言 之 。不 可 不 重 也 。】
〔箋註〕 言聖王制禮,始謹於男女之別。夫子刪詩,首列關雎之篇。文王好逑淑女,以成其內治之美。夫婦之道,人倫之始,不可不重也。
【夫 不 賢 則 無 以 御 婦 。婦 不 賢 則 無 以 事 夫 。夫 不 御 婦 。則 威 儀 廢 缺 。婦 不 事 夫 。則 義 理 墮 闕 。方 斯 二 者 。其 用 一 也 。】
〔箋註〕 御,節制也。事,敬奉也。夫不賢明,則威儀廢失,不足以御其婦。婦不貞淑,則義理蕩逸,不可以事其夫。二者均不可失。
【察 今 之 君 子 。徒 知 妻 婦 之 不 可 不 御 。威 儀 之 不 可 不 整 。故 訓 其 男 。檢 以 書 傳 。】
〔箋註〕 言當世之君子,亦知治家之道。亟知妻妾之間,不可不御之以禮,而整肅其威儀。故時檢古書經傳,以訓其子孫。
【殊 不 知 夫 主 之 不 可 不 事 。禮 義 之 不 可 不 存 也 。】
〔箋註〕 非不知之,但重於男而略於女。謂不可語以詩書經傳之義也。是以當時無女教之書,而女子鮮知事夫之義,未明閨門之禮。
【但 教 男 而 不 教 女 。不 亦 蔽 於 彼 此 之 數 乎 。】
〔箋註〕 蔽,偏蔽也。言男女之訓,其義一也。知此而不知彼,不亦偏蔽乎。
【禮 。八 歲 始 教 之 書 。十 五 而 至 於 學 矣 。獨 不 可 以 此 為 則 哉 。】
〔箋註〕 古禮,男女六歲,教之數目、方名。七歲男女不同食,不共坐。八歲,男入小學而就外傅,十五則入大學。女八歲,親姆教訓以禮讓,教以織絍組紃。十五而笄,二十而嫁。此言男子既知教以詩書矣。女子獨不可教以禮讓乎?
【敬順 第三】
〔箋註〕 前章但言夫婦之大端,不可不教以為婦之道。此章方發明敬順之禮。敬順,即首章卑下習勞之事也。
【陰 陽 殊 性 。男 女 異 行 。陽 以 剛 為 德 。陰 以 柔 為 用 。男 以 強 為 貴 。女 以 弱 為 美 。故 鄙 諺 有 云 。生 男 如 狼 。猶 恐 其 尪 。生 女 如 鼠 。猶 恐 其 虎 。】
〔箋註〕 言陰陽男女,性行各別。陽剛陰柔,天之道也。男強女弱,人之性也。鄙俗之言曰:生男如狼之強,猶恐其有尪羸 之弱疾;生女如鼠之伏,猶恐其有猛虎之強概。極言之也。
【然 則 修 身 莫 如 敬 。避 強 莫 若 順 。故 曰 。敬 順 之 道 。為 婦 之 大 禮 也 。】
〔箋註〕 敬者,修身之本也。順者,事夫之本也。故為禮之大者。
【夫 敬 非 他 。持 久 之 謂 也 。夫 順 非 他 。寬 裕 之 謂 也 。持 久 者 。知 止 足 也 。寬 裕 者 。尚 恭 下 也 。】
〔箋註〕 夫婦之久。非一時之敬。久而能敬。故偕老而不衰。亦非一時之順。寬裕溫柔。故含容而弱順。止足安分。故於夫無求全之心。而敬可久。寬柔恭下。故於夫多含弘之度。而順可長。則敬順之道全矣。
【夫 婦 之 好 。終 身 不 離 。房 室 周 旋 。遂 生 媟 黷 。】
〔箋註〕 媟,戲慢也。黷,忤觸也。言夫婦有終身之好。閨房狎玩而戲侮日生,則敬順之道虧矣。
【媟 黷 既 生 。語 言 過 矣 。語 言 既 過 。縱 恣 必 作 。縱 恣 既 作 。則 侮 夫 之 心 生 矣 。此 由 於 不 知 止 足 者 也 。】
〔箋註〕 媟則不敬,黷則不順。敬順既虧,則語言驕慢。故縱肆恣而無忌,凌侮其夫,無所不至矣。由於不知足,而求全責備;不安分,而放縱自強,不明敬夫之道也。
【夫 事 有 曲 直 。言 有 是 非 。直 者 不 能 不 爭 。曲 者 不 能 不 訟 。訟 爭 既 施 。則 有 忿 怒 之 事 矣 。此 由 於 不 尚 恭 下 者 也 。】
〔箋註〕 訟者,理本曲而務求其直也。夫婦之間,言語乖侮,則爭訟日生,忿怒相向,而不安於室。茍能寬裕溫柔,恭順卑下,何至於此乎?
【侮 夫 不 節 。譴 呵 從 之 。忿 怒 不 止 。楚 撻 從 之 。夫 為 夫 婦 者 。義 以 和 親 。恩 以 好 合 。楚 撻 既 行 。何 義 之 存 。譴 呵 既 宣 。何 恩 之 有 。恩 義 俱 廢 。夫 婦 離 行 。】
〔箋註〕 譴,謂斥辱也。楚撻,鞭笞也。行,列也。離行,黜退也。言婦人侮夫,不知止節,必致訶遣之辱。楚撻之傷,則恩義廢絕,夫婦乖離,不可復合矣。
【婦行 第四】
〔箋註〕 敬順主於心,行則見於事。四行,即四德是也。
【女 有 四 行 。一 曰 婦 德 。二 曰 婦 言 。三 曰 婦 容 。四 曰 婦 功 。】
〔箋註〕 四行,女子常行也。心之所施,謂之德。口之所宣,謂之言。貌之所飾,謂之容。身之所務,謂之功。
【夫 云 婦 德 。不 必 才 明 絕 異 也 。婦 言 。不 必 辯 口 利 辭 也 。婦 容 。不 必 顏 色 美 麗 也 。婦 功 。不 必 技 巧 過 人 也 。】
〔箋註〕 四行,但取其適中無忝,不期其才辯美巧,大過於人。
【幽 閒 貞 靜 。守 節 整 齊 。行 己 有 恥 。動 靜 有 法 。是 謂 婦 德 。】
〔箋註〕 幽,清肅也。閒,整暇也。貞,正固也。靜,慎密也。節,制度威儀之節,守之敬慎而無失也。行己有恥,行事中禮,無貽恥笑於人也。動靜有法,行止有常,中乎法度也。
【擇 辭 而 說 。不 道 惡 語 。時 然 後 言 。不 厭 於 人 。是 謂 婦 言 。】
〔箋註〕 擇辭,謂未言之先,選擇量度不失禮義,而後言自無惡語,傷觸於人也。然又當因時而後言,雖言之詳,而人自不厭也。
【盥 浣 塵 穢 。服 飾 鮮 潔 。沐 浴 以 時 。身 不 垢 辱 。是 謂 婦 容 。】
〔箋註〕 盥浣,皆洗也。衣無新舊,皆當洗濯鮮明潔淨。沐髪浴身,使不垢污以取恥辱,而容光潤澤矣。
【專 心 紡 績 。不 好 戲 笑 。潔 齊 酒 食 。以 供 賓 客 。是 謂 婦 功 。】
〔箋註〕 紡績,婦人之常業,故宜專心習之而不倦。戲笑,非婦女所宜,故成謹而不好。賓客時至,則整齊潔淨酒食,以待之。詩曰:「無非無儀,唯酒食是議。」此之謂也。
【此 四 者 。女 子 之 大 節 。而 不 可 乏 無 者 也 。然 為 之 甚 易 。唯 在 存 心 耳 。古 人 有 言 。仁 遠 乎 哉 。我 欲 仁 。而 仁 斯 至 矣 。此 之 謂 也 。】
〔箋註〕 言德言容功四者,婦道之常,而不可缺一。然為之亦不難,但存心而一無不當也。古聖人之言,仁豈遠於人哉?我一心欲行仁,仁即至矣。何德言容功之不可備乎?
【專心 第五】
〔箋註〕 専,一也。謂婦人之道,専於夫而無二志也。
【禮 。夫 有 再 娶 之 義 。婦 無 二 適 之 文 。】
〔箋註〕 適,謂更嫁也。夫無妻則烝嘗無主,繼嗣不立,故不得不再娶。婦人之道,從一而終,故夫亡無再嫁之禮也。
【故 曰 。夫 者 。天 也 。天 固 不 可 違 。夫 故 不 可 離 也 。】
〔箋註〕 禮曰:夫乃婦之天,天命不可違,夫義不可離也。夫亡而嫁,是離背其夫也。
【行 違 神 祗 。天 則 罰 之 。禮 義 有 愆 。夫 則 薄 之 。】
〔箋註〕 人之德行有虧,干犯神怒,天則降殃,罰於其身。婦人之禮,時有愆咎,則為丈夫所薄。
【故 女 憲 曰 。得 意 一 人 。是 謂 永 畢 。失 意 一 人 。是 謂 永 訖 。由 斯 言 之 。夫 不 可 不 求 其 心 。】
〔箋註〕 《女憲》,古賢者訓女之書,今未詳其所出。一人,夫也。畢,終也。訖,離散也。謂婦得意於其夫,則和諧而永終畢世。若失意於其夫,則悖亂乖離,夫婦之道訖矣。由此觀之,為婦之道,豈可不求其夫之心志,而失其意乎?
【然 所 求 者 。亦 非 謂 佞 媚 苟 親 也 。固 莫 若 專 心 正 色 。禮 義 居 絜 。耳 無 塗 聽 。目 無 邪 視 。出 無 冶 容 。入 無 廢 飾 。無 聚 會 群 輩 。無 看 視 門 戶 。則 謂 專 心 正 色 矣 。】
〔箋註〕 言欲得夫之心,非恃巧佞媚悅茍取歡愛也,必專一其心。端正其色,專心者以禮為居守,以義為提絜,罔敢或悖,非禮勿聽,非禮勿視,是謂專心。出則無妖冶艷媚之姿容,入不以暗室而弛廢其儀飾,不聚女伴以嬉遊,不在戶內而窺門外,是謂正色也。
【若 夫 動 靜 輕 脫 。視 聽 陜 輸 。入 則 亂 髮 壞 形 。出 則 窈 窕 作 態 。說 所 不 當 道 。觀 所 不 當 視 。此 謂 不 能 專 心 正 色 矣 。】
〔箋註〕 陜與閃同,閃爍不定之貌。動靜輕脫,行動無常也。視聽閃輸,心志不定也。亂髪毀容,入則廢飾也。窈窕作態,出則冶容也。說不當說,言非禮義也。觀不當視,非禮亂視也。此之謂不能專心正色,不得意於夫也。
【曲從 第六】
〔箋註〕 此章明事舅姑之道。若舅姑言是,而婦順從之正也。惟舅姑使令以非道,而婦亦順從之,是謂曲從。惟曲從,乃可謂之孝。大舜閔騫,皆不得意於父母而曲從者也。
【夫 得 意 一 人 。是 謂 永 畢 。失 意 一 人 。是 謂 永 訖 。欲 人 定 志 專 心 之 言 也 。舅 姑 之 心 。豈 當 可 失 哉 。】
〔箋註〕 此承上章而言。婦不失意於其夫,則永諧而畢終矣。此蓋為夫而言也。若夫之上,則有舅姑,又可以失意而無咎乎?
【物 有 以 恩 自 離 者 。亦 有 以 義 自 破 者 也 。】
〔箋註〕 言世固有專恩於一人,而人或惡之,不能自保其恩。執義於一人已,而人或亂之,不能自守其義,如婦之不得於舅姑是也。
【夫 雖 云 愛 。舅 姑 云 非 。此 所 謂 以 義 自 破 者 也 。】
〔箋註〕 夫雖甚愛其妻,而舅姑不愛,則離恩而破義矣。
【然 則 舅 姑 之 心 奈 何 。故 莫 尚 於 曲 從 矣 。姑 云 不 。爾 而 是 。固 宜 從 令 。姑 云 是 。爾 而 非 。猶 宜 順 命 。勿 得 違 戾 是 非 。爭 分 曲 直 。此 則 所 謂 曲 從 矣 。】
〔箋註〕 欲得舅姑之心,則莫尚於從舅姑之命。如姑所云本非是,而婦云是,亦當從姑之言。若姑行事本非,而言是婦明知其非,亦當從姑之令而行之。勿得與姑明是非而爭曲直,是謂曲從,則無不得舅姑之意也。
【故 女 憲 曰 。婦 如 影 響 。焉 不 可 賞 。】
〔箋註〕 言婦之順從舅姑,若影之隨形,響之應聲,焉有不得其意而不蒙其賞者乎?
【和叔妹 第七】
〔箋註〕 叔妹,夫之弟妹也。不言伯姊者,伯必受室,姊必適人。叔妹幼小,常在舅姑之側。猶當和睦,以得其歡心,然後不失意於舅姑也。
【婦 人 之 得 意 於 夫 主 。由 舅 姑 之 愛 己 也 。舅 姑 之 愛 己 。由 叔 妹 之 譽 己 也 。由 此 言 之 。我 之 臧 否 毀 譽 。一 由 叔 妹 。叔 妹 之 心 。不 可 失 也 。】
〔箋註〕 為婦者,不敢失禮於叔妹,然後得舅姑之愛。得舅姑之愛,然後得意於夫。則是婦之賢否毀譽,皆由於叔妹,不可不得其心,而失敬於彼哉。
【人 皆 莫 知 。叔 妹 之 不 可 失 。而 不 能 和 之 以 求 親 。其 蔽 也 哉 。】
〔箋註〕 言人皆不知叔妹不可失,而往往得罪於舅姑。
【自 非 聖 人 。鮮 能 無 過 。故 顏 子 貴 於 能 改 。仲 尼 嘉 其 不 貳 。而 況 於 婦 人 者 也 。】
〔箋註〕 言人皆不能無過。顔子大賢,但有過即改,故聖人嘉其不貳過。而況婦人,豈能無過乎?
【雖 以 賢 女 之 行 。聰 哲 之 性 。其 能 備 乎 。】
〔箋註〕 言雖賢明聰哲之女,亦不能備諸眾善而無過也。
【故 室 人 和 則 謗 掩 。內 外 離 則 過 揚 。此 必 然 之 勢 也 。易 曰 。二 人 同 心 。其 利 斷 金 。同 心 之 言 。其 臭 如 蘭 。此 之 謂 也 。】
〔箋註〕 言同室之人相和,雖有過必掩其謗。內外離間,雖無過必揚其惡。故同心其事,則有斷金之利。同心相告,則有如蘭之馨。大易之言,豈欺於我哉?
【夫 叔 妹 者 。體 敵 而 分 尊 。恩 疏 而 義 親 。若 淑 媛 謙 順 之 人 。則 能 依 義 以 篤 好 。崇 恩 以 結 授 。使 徽 美 顯 彰 。而 瑕 過 隱 塞 。舅 姑 矜 善 。而 夫 主 嘉 美 。聲 譽 耀 於 邑 隣 。休 光 延 於 父 母 。】
〔箋註〕 叔妹班與己同,而稱之為叔為姑,故體敵而分尊。與己異性,而為夫之同氣,故恩疏而義親。賢淑之女,自能推夫主之義、舅姑之恩,以篤和好而結助授。叔妹既和,則徽懿美善,日益彰顯。瑕玷過失,相為隱蔽,而得舅姑夫主之歡心。賢聖美譽,揚於里邑;盛德光輝,榮於父母矣。
【若 夫 愚 惷 之 人 。於 叔 則 託 名 以 自 高 。於 妹 則 因 寵 以 驕 盈 。驕 盈 既 施 。何 和 之 有 。恩 義 既 乖 。何 譽 之 臻 。】
〔箋註〕 惷與蠢同。臻,至也。言愚惷之人,於叔則自恃兄寵之嫂,而有矜高尊大之心;於妹則自恃為助於夫,而有驕盈傲慢之色。驕盈既著,則自不能和,不和而恩義乖離,又何譽之臻也。
【是 以 美 隱 而 過 宣 。姑 忿 而 夫 慍 。毀 訾 布 於 中 外 。恥 辱 集 於 厥 身 。進 增 父 母 之 羞 。退 益 君 子 之 累 。斯 乃 榮 辱 之 本 。而 顯 否 之 基 也 。可 不 慎 歟 。】
〔箋註〕 如是則美善日隱,過咎日宣,舅姑忿恨,而夫主慍怒。謗毀訾詈 ,揚於中外。羞恥詬辱,加於本身。其為父母貽羞,夫主玷累匪淺矣。是故和叔妹者,乃己身光榮揚顯之根本。不和者反是,可不慎哉。
【然 則 求 叔 妹 之 心 。固 莫 尚 於 謙 順 矣 。謙 則 德 之 柄 。順 則 婦 之 行 。知 斯 二 者 。足 以 和 矣 。詩 曰 。在 彼 無 惡 。在 此 無 射 。此 之 謂 也 。】
〔箋註〕 言惟謙恭遜順,可以和叔妹之心。謙為入德之本,順乃婦人之行。二者不失,自能和合於叔妹,不失於舅姑、夫主矣。射與妬同。大家引詩以明之曰,人能在彼無厭惡之心,在此無妬忌之害,則何所往而美善不著,名譽不彰哉?
【 女 誡 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