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詳細內容
-
唐朝散郎 陳邈妻鄭氏
-
-
-
-
點擊數: 12284
第 18 頁,共 19 頁
【母儀章 第十七】
大 家 曰 。夫 為 人 母 者 。明 其 禮 也 。和 之 以 恩 愛 。示 之 以
嚴 毅 。動 而 合 禮 。言 必 有 經 。男 子 六 歲 教 之 數 與 方
名 。七 歲 男 女 不 同 席 。不 共 食 。八 歲 習 之 以 小 學 。十 歲 從 以 師 焉 。出 必 告 。反 必 面 。所 游 必 有 常 。所 習 必 有 業 。居 不 主 奧 。室西南隅。為尊處也。坐 不 中 席 。行 不 中 道 。立 不 中 門 。不 登 高 。不 臨 深 。不 苟 訾 。不 苟 笑 。不 有 私 財 。立 必 正 方 。耳 不 傾 聽 。使 男 女 有 別 。遠 嫌 避 疑 。不 同 巾 櫛 。女 子 七 歲 教 之 以 四 德 。其 母 儀 之 道 如 此 。皇 甫 士 安 叔 母 有 言 。曰 。孟 母 鄒孟軻之母也。三 徙 「三遷」也。詳見《列女傳》中。以 教 成 人 。買 肉 以 教 存 信 。居 不 卜 鄰 。令 汝 魯 鈍 之 甚 。詩 云 。教 誨 爾 子 。式 榖 似 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