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蟲
主治乾血。故兼治少腹滿痛,及婦人經水不利。
考証
下瘀血湯証曰︰產婦腹痛。又曰︰經水不利。
上一方, 蟲二十枚。
土瓜根散証曰︰帶下、經水不利、少腹滿痛、經一月再見者。又曰︰陰 腫。
上一方, 蟲三兩。
大 蟲丸証曰︰羸瘦、腹滿不能飲食、內有乾血、肌膚甲錯、兩目黯黑。
上一方, 蟲一升。
據此三方,則 蟲能下乾血,利經水明矣。臍下若有乾血必痛,故兼治少腹滿痛也。夫經水不利或一月再見者,亦以臍下有乾血也。乾血者,久瘀血也。是少腹結毒也,可按候之。
此
互考
下瘀血湯証曰︰產婦腹痛。土瓜根散証曰︰帶下、經水不利、少腹滿痛。又曰︰經一月再見者,上二方。皆以 蟲為主藥,似為婦人血毒設之。雖然,或云治 、或云內有乾血、肌膚甲錯,何必婦人血毒之治乎?由此觀之,則 蟲及此三方,不啻治婦人血毒矣。雖男子亦可用之,但臍下有血毒者,婦人最多。故仲景嘗立此方法,以治婦人之病,是其遺法耳。
凡一身之內,有血毒所著者,必見肌膚甲錯証。若著臍下,則有兩目黯黑,羸瘦,腹滿,不能飲食証,後世不知此証,名曰五勞。為爾申約,其審聽之。
曰七傷、曰虛勞、曰勞瘵,皆屬空談理義,我們所不取也。是以如下瘀血湯,亦治男子少腹滿痛,小便不利,及淋瀝或血自下者,此人當必有肌膚甲錯等証。又按此方服法曰︰頓服之。新血下如豚肝,然亦謂腹中有乾血著臍下,則似言相矛盾。此方本為乾血而設之。今服此方而其血下,謂之新血可乎?凡用 蟲三方,皆為治乾血之方。蓋乾血,乃久瘀血也。
若治新血不下証,則別有桃仁承氣湯、大黃牡丹皮湯、大黃甘遂湯。若治畜血,則有抵當湯及丸。故治乾血,則有此方,及土瓜根散、大 蟲丸。是皆以 蟲為主藥,此為 蟲能破久瘀血之用也。由此觀之,則新血下如豚肝者,是蓋畜結之血,新下如豚肝色之謂乎?
土瓜根散証曰︰經水不利、少腹痛、經一月再見者。下瘀血湯証曰︰乾血著臍下,經水不利者。然則經水不利者,是乾血所為明矣。又曰︰主陰 腫、按丈夫陰器連少腹,急痛謂之也。此証亦瘀血所為也。此雖其証不具,然據少腹急痛証,則自有此方証具矣。
大 蟲丸証曰︰羸瘦、腹滿不能飲食、內有乾血、肌膚甲錯、兩目黯黑。此証者,乃後世所謂勞瘵、五勞七傷是也。皆是世醫常談,其說屬臆度也。但羸瘦腹滿、至兩目黯黑、其証不可廢也。其証不可廢,則此方亦不可廢也。是必仲景遺方,而有所可征者。至五勞虛極,及七傷,及緩中補虛數証,則後人妄添,不俟余言矣。李時珍本草, 蟲附方有之。大黃蟲丸,治產婦腹痛,有乾血者,用 蟲二十枚,去足,桃仁二十枚,大黃二兩,為末,煉蜜杵和,分為四丸,每以一丸,酒一升,煮取二合,溫服,當下血也。張仲景方云云︰按是下瘀血湯之方,而非大黃 蟲丸之方也。時珍何以稱此方,而謂大黃 蟲丸乎?其文亦大同小異。蓋時珍所見《金匱要略》有別所傳之本乎?又本草傳寫之謬誤乎?若夫本草之謬,則大黃蟲丸下,必脫《金匱要略》五勞以下法語,而本草治產婦腹痛條上,脫下瘀血湯四字矣乎?《大觀本草》所引蘇頌《圖經》蠐螬條曰︰張仲景治雜病方,大 蟲丸中,用蠐螬,以其主脅下堅滿也。由此觀之,則十二味方者,名大 蟲丸,而大字之下無黃字,此非大黃蟲丸也。又 蟲條曰︰張仲景治雜病方,主久瘕積結。有大黃蟲 丸,乃今下瘀血湯也。然則本是二方,而《金匱要略》十二味方者,蓋古名大 蟲丸,猶大柴胡湯、大承氣湯、大青龍湯、大半夏湯、大建中湯、大陷胸湯之大也,當須別有小 蟲丸之方矣。疑今下瘀血湯,蓋名大黃 蟲丸,故以大黃 蟲為主藥也。且今名下瘀血湯者,疑非方之名,而當須以下此瘀血之湯主之之意矣乎?后之錄方者,誤脫大黃 蟲丸五字,而稱之曰下瘀血湯乎?又后之揖《金匱要略》者,遂謂之下瘀血湯,而名此方者矣,猶抵當、烏頭桂枝湯、救逆湯、新加湯類乎?況此方是丸方,猶抵當丸,以水煮之。然則此方,亦不可名湯也。由此觀之,下瘀血湯,宜稱大黃 蟲丸,而十二味大黃 蟲丸,宜稱大 蟲丸矣。東洞翁嘗謂大黃 蟲丸(乃十二味之方),說非疾醫之言。 謹按︰翁蓋指五勞虛極,及七傷緩中補虛之語乎﹗夫羸瘦腹滿、不能飲食、內有乾血、肌膚甲錯、兩目黯黑數語,可謂此方之証具矣﹗若按其腹狀,而內外諸証,診察相應,則此方當須奏其功耳。明者其謂之何矣?
鱉甲煎丸方,《千金方》,《外台秘要》皆作大鱉甲煎丸。蘇頌《圖經》,作大鱉甲丸。張仲景方云云︰方內有 蟲,然非仲景之意。疑仲景之時,別有鱉甲煎者,後世失其方。蓋蘇頌所見別方矣。東洞翁曰︰此方唐朝以降之方,而非古方,故不取焉。 謹按︰《千金方》
《外台秘要》已載之,取決非唐朝以降之方矣,恐翁未深考之。唯 蟲之功,於此方無所征矣,故不贅於此。
品考
蟲,狀似鼠婦。而大者寸餘,形扁如鱉,有甲似鱗,橫紋八道,露目六足,皆伏於甲下,少有臭氣,似蜚蠊,本邦未產,此物但華舶來一品,余嘗多畜,而使用之,屢得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