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証 (屬病後不表裡証)
發腫
時疫大勢已平,寒熱已解,而面目肢體浮腫,有食滯中宮、水停心下、氣複未歸三種,當分別以施治。
食滯中宮者,乃病後脾胃大虛,不能消谷。病者胃中枯燥,偏欲多食,食停心下臍上,則水不得上輸於肺,肺亦不能通調水道,下輸膀胱,故溢於肢體而為浮腫。其証以心下、臍上有硬處,按之則痛為異,小便或利或不利,當用平胃散加枳實、山楂、麥芽、萊菔子、青皮、神曲為主,硬處消則腫自愈,或加苓、澤兼利水亦可。
水停心下者,乃脾虛不能消水也,與食滯異者,心腹無硬痛,小便不利也。用苓、澤、車前、木通之類,利其小便而愈。
氣複未歸者,吳又可所謂病後氣複血未複,氣無所歸,故作腫也,不可治腫,調其飲食,節其勞役,靜養自愈。其異於停水、食滯者,水停身重,小便不利;氣腫身輕,小便自利;食滯腹中有結;氣腫腹中自和也。
發頤
時疫愈後有發頤者,乃餘熱留於營血也,速以解毒、清熱、活血、疏散為主,誤則成膿不出,而牙關不開,咽喉不利,多不能食而死,毒內陷而複舌燥、神昏亦死,出膿後氣虛血脫亦死,故宜早治也。古方以普濟消毒飲為主︰發在耳後,以柴胡、川芎為君;在項下,以葛根為君,在項後或巔頂,加羌、防。此証不可輕補於未潰之先,補早必成膿,尤不可純用寒涼於將發之際,恐閉遏而毒不得發,故必兼疏散為要。外治,以蔥水時時浴之。
發瘡
時疫愈後,發瘡者極多,餘熱淫於肌肉也,多服清涼養氣血藥自愈。
發痿
時疫愈後,四肢不能動移者,熱傷筋脈也,吳氏諸養榮湯酌用,輕者粥食調理自愈。
索澤
時疫愈後,身體枯瘦,皮膚甲錯者。熱傷其陰也,養陰為主,吳氏諸養榮湯酌用,亦有粥食調理自回者。
發蒸
時疫愈後,有發骨蒸如勞瘵者,乃餘熱留於陰分也,不可以其羸瘦而遽用虛損門治法。必察其六府,有結邪,則仍攻其邪為主,次察其經絡;有壅瘀,則仍通其壅瘀為主,次察其氣道;有痰涎,則仍利其痰涎為主。數者俱無,然後以清熱為主,或無邪而陰傷,方可純用養陰之藥,或分其餘邪之輕重,虧損之多少,而兼用養陰清熱藥,進退加減以和之更妙。
婦人
婦人時疫悉與男子同,惟當經期則治法略異,以其關乎血室也。凡遇感疫值經期者,治法必兼少陽,以少陽與厥陰為表裡,厥陰為血室,血室一動,邪必乘虛而犯之,須分適來因受病而止、適來受病而自行、適斷而受病三種,則虛實自見。
凡經水適來而受疫氣遽止者,必有瘀血,要再察其脅、腰、少腹,有牽引作痛拒按者,必以清熱、消瘀為主,小柴胡加赤芍、延胡、桃仁、歸尾、丹皮。
凡經水適來而受疫氣,疫病雖發而經水照常自行者,不必治其經血,但治其疫邪而病自愈。蓋病本未犯血室,故經血自行如常也。仲景所謂︰勿犯胃氣及上二焦,必自愈者。正指此,非謂總不用藥也。
凡經水適斷而受邪者,經行已盡則血海空虛,邪必乘虛而陷入血海,若見腰、脅及少腹滿痛者,大柴胡東加桃仁、赤芍,逐其血室之邪始愈。
凡婦人受疫,但見晝日明了,至夜譫語,即當詢其經期,以防熱入血室之漸。
妊娠
妊娠感時疫,須治之於早,則熱不深入而傷胎。當汗、當清之証,當速治不待言,當下之証尤不可遲。若因妊娠忌下傷胎之說,因循略遲,則胎受熱蒸而反易墜。一見裡証,速下其熱,其胎反安然無事。蓋有病則病受之,內經所謂︰有故無殞者,於此見之,此歷驗不誣者。妊娠受疫,當下失下,至於舌黑腰痛,少腹下墜至急,則其胎多死腹中,自欲墜矣。此時下亦墜,不下亦墜,然下之胎墜,母猶可救十中二、三,不下則母無生理,胎亦不能獨存。同一墜胎,而此善於彼,當明言於病家,而後施治下藥,雖三承氣皆可用,惟芒硝當慎,以其專主傷胎,非大實、大熱、大燥,不可試也。
小兒
小兒受時疫悉與大人同,而時見驚搐類於驚風,誤治多死,用大人治疫清解諸法,減小劑料以治之則愈。小兒不能言,遇當下証,既不知其譫妄,複難驗其舌苔,則當驗其唇,唇赤而燥即是下証,此幼科之要訣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