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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可吐第十九

大法,春宜吐。
春時陽氣在上,邪氣亦在上,故宜吐。
凡用吐湯,中病即(趙本作“便”)止,不必盡劑也。
要在適當,不欲過也。
按︰趙本此處有︰“病如桂枝証,頭不痛,項不強,寸脈微浮,胸中痞硬,氣上撞咽喉,不得息者,此為有寒,當吐之。”注︰“一云︰此以內有久痰,宜吐之。”一條。
病胸上諸實,(趙本注︰“一作寒”)胸中鬱鬱而痛,不能食,欲使人按之,而反有涎唾,下利日十餘行,其脈反遲,寸口脈微滑,此可吐之,吐之,利則止。
胸上諸實,或痰實,或熱鬱,或寒結胸中,鬱而痛,不能食,欲使人按之,反有涎唾者,邪在下,按之氣下而無涎唾,此按之反有涎唾者,知邪在胸中。經曰︰下利脈遲而滑者,內實也。今下利日十餘行,其脈反遲,寸口脈微滑,是上實也,故可吐之。《玉函》曰︰上盛不已,吐而奪之。
按︰趙本此處有︰“少陰病,飲食入口則吐,心中溫溫,欲吐複不能吐者,宜吐之。”一條。
宿食,在上脘(趙本作“管”)者,當吐之。
宿食在中下脘者,則宜下;宿食在上脘,則當吐。《內經》曰︰其高者因而越之,其下者引而竭之。
病患手足厥冷,(趙本作“病手足逆冷”)脈乍結,以客氣在胸中;心下滿而煩,欲食不能食者,病在胸中,當吐之。
此與第六卷厥陰門瓜蒂散証同。彼雲,脈乍緊,此雲脈乍結,惟此有異。緊為內實,乍緊則實未深,是邪在胸中;結為結實,乍結則結未深,是邪在胸中。所以証治俱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