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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章第四

(凡七則)

  1. 男八歲至六十四,女七歲至四十九,即大衍自然之數。有病者主精血,過此以往,有消無息,是為老人,宜專調氣,不可以病例治矣。然自澆漓以來,男尤先涸,故四十、五十,即中壽之年,雅宜補劑。壯年色勞者,惟退熱不必補。孀尼不能無情,怨曠多情,先散其郁。而凡病久者,必循行經絡,反從其邪,然後對症,此皆病情之肯綮,處方之心印也。
  2. 論病必分兼經、專經、錯經、伏經,始有賓主,而後分標本以處方。兼經並發,如兩感;專經獨發,如太陽表証;錯經亂發,如狐惑;伏經反發,如熱極似冰。
  3. 諸病處方遵古法,仲景外感,東垣內傷,河間攻擊,丹溪之大成,以為典要。以運氣、風土、稟賦為之權衡。且如朔漠之人,有《惠民局方》,多辛熱腦、麝之劑,北人本氣自寒,食專腥膻,與之宜也。丹溪僻處東南,辨論不置。予嘗比病為《易》卦,方為爻詞,占者有吉凶悔吝之殊,夫然後醫不執方之義明矣。
  4. 閱古方,必如親見其人稟賦與當時運氣風土,始可以得作者之意。有可為典要者,處方之律令也;有一時權衡者,處方之參考也。全在真知藥性,灼見病情。予每以夜央跏坐,為人處方,有經旬不能下筆者。
  5. 病如橐,方如龠,萬龠一橐,反為橐害矣。世有經驗一方,而遞相偶中者,遂不自審度而輕用之,何也?
  6. 君臣佐使之外,有一標使。如劑中合從辛以達金,則取引經一味,辛者倍加之,故其效速。
  7. 處方正不必多品,但看仲景方,何等簡淨﹗丹溪謂東垣多多益善,豈醫固有材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