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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灸諸則

  1. 凡諸病之作。皆由血氣壅滯不得宣通。宜用針刺者。以針法開導之。當用灸者。以灸法溫暖之。凡治畢。須好持護。忌生冷醋滑等物。若不知慎。必反生他疾。
  2. 凡針刺大法多宜在午時之後。不宜在午時之前。
  3. 凡灸法。須先發於上後發於下。先發於陽。後發於陰。
  4. 凡微數之脈。及新得汗後者。並忌灸。
  5. 凡用火補者。勿吹其火。必待其從容徹底自滅。灸畢。即可用膏貼之。以養火氣。若欲報者。直待報畢。貼之可也。
  6. 凡用火瀉者。可吹其火。敷其艾宜於速迅。須待灸瘡潰發。然後貼膏。此補瀉之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