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索引

望形察色

形是肢體。色是面部。此理最微比脈更難。今且舉其大略。使人得其門徑。西醫於察色未深考。

以五色命臟青為肝。赤為心。白為肺。黃為脾。黑為腎。肝合筋。心合脈。肺合皮。脾合肉。腎合骨也。

言五色命於五臟。每臟各見本色便知其病。各臟又各有所合便。知其病之所在。譬如青色屬肝。肝合筋。便知其病在筋。餘仿此。

青如草滋者死。青如翠羽者。生黃如枳實者死。黃如蟹腹者生。黑如 者死。黑如烏羽者生。白如枯骨者死。

白如豕膏者生。

此言五色榮者生。枯者死。蓋必有血與氣澤。方能榮也。

凡色多青則痛。多黑則痺。黃赤則熱。多白則寒。五色皆見。則寒熱也。

青為肝色。青勝則肝木克土。故痛。黑為腎之色。黑勝則寒水凝滯。故痺。黃赤為火土之色。故主熱。白為金色令。

主清冷。且溫體者血也。血色少故白色多。而知其體寒。五色皆見乃。錯亂之象。故主寒熱並見。

明堂者鼻也。闕者眉間也。蕃者頰側也。蔽者耳門也。明堂骨。高以起。平以直。首面上於闕庭。王宮在於下極。

五臟次於中央。六腑挾其兩側。

此言人面之部位。分發臟腑。以診其色也。面分三停。上為闕。闕下為下極。即山根也。以闕論則處下。合鼻言之。

則適居於中。故稱極焉。是為王宮。心之應也。鼻居王宮之下。故名明堂。其診法。則當以五臟從上而下。配於中央。

而六腑各隨其臟。配於兩側。有諸內形諸外。亦各從其類也。

面部圖 pt31a42.bmp (缺)

明堂今名準頭。王宮今名山根。闕今名印堂。蕃今名頰。蔽今名耳。古人不剃須。故不診頤下。今診決有心額腎頤之說。是俗醫所配。雖今人剃須。氣色終不見於此。未可據以為診也。人身內肺系心系肝系著脊。腎系均著脊。惟脾在胃下。不著脊。然脾膜之根仍在脊也。故脾俞穴在背。是五臟皆居於身中也。所以診法。亦配於面之中央。而六腑。則隨其臟位。以配於側。

闕上咽喉也。

闕為眉間。闕之上則至高矣。咽喉之位。在諸臟腑之上。故應於闕上。

闕中者肺也。

俗名印堂。肺居胸中。高於五臟。故應於此。

下極者心也。

下極。即山根心居肺之下。肺應於闕中。則心當應於此。

直下者肝也。

相法稱為年壽。即鼻梁也。肝配於此者以肝在腹中半在膈上半在膈下。位實在心肺之下。故當配於此。唐宋後醫。

以肝配左顴肺配右顴。此西金東木之義。然非五臟自具之位次也。且舊說以為肝在脾之下。故曰下焦屬肝腎。不知水木相生。肝固與腎相屬。而究其形體所居則肝半。在膈上半在膈下脾在膈下。居於油膜之上。近胃聯小腸也。中醫少見臟腑。多失其真。而西醫笑之。並謂軒岐先謬豈知古聖精核。更過西人。此等位次。便見聖人審定臟腑最精。至經脈穴道尤為西人所不知也。今必謂古聖洞見臟腑。尤屬空談。不足折服西人。即以剖視例之。古創製作。亦斷無未經剖視之理。

且軒帝戰。#泉涿鹿。何難剖割之有。(圖見後。)肝左者膽也。

舉左以賅右。言肝應於鼻梁。其左右附鼻梁者。膽之應也。

下者脾也。

下者指準頭言鼻梁在上。則準頭在下。故稱下焉。脾在腔內。實居肝之下。油膜之上。故應配於鼻梁之下。此名明堂為脾之應。脾能總統五臟。故準頭之診最要。

方上者胃也。

方上二字不得其解。舊說以為口之上。鼻孔之旁。余按方字。義訓兩舟。相並殆指鼻之兩孔其形如方舟也。然則準頭為明堂而兩孔即方上也。本經云五臟位於中央六腑挾其兩側則鼻準屬脾。兩孔旁自當屬胃。

中央者大腸也。

此中央字。當合頰側與鼻計之。頰側距鼻之中為中央。蓋頰側名蕃。鼻準名明堂。其中即可名中央。胃近鼻大腸連胃。位次亦宜。

挾大腸者腎也。

腎有兩枚。故配於面部頰側兩旁。是最下之兩旁也。腎居於下。配此為宜。後人配於口下承漿之所。不知古不剃須。

口下須掩。氣色不見。故內經不以此察色。以腎配兩頰。腎有兩枚。分左右診。於義為合。

當腎者臍也。

腎與臍前後相對。故當腎之下。即以診臍。

面王以上小腸也。面王以下。膀胱子處也。

面王二字無舊解。然明堂者。北面朝王之所也。疑即明堂鼻準是矣。膀胱子處。即子宮二物皆在臍下。與腎位相等。

腎兩枚居背後。故分發兩旁應腎在後也。膀胱子宮在前。則當次位於前。居鼻下。故曰面王以下。膀胱子處也。惟小腸與胃相接。而為心之府。未易定其位次。且小腸之膜油全連及肝。膽脾也。故配於膽胃之交肝脾之際位在鼻準上邊兩旁夾鼻之處。故曰面王以上小腸也。予按後人望色。左肝右肺。心額腎頤鼻脾。法甚簡易。然不及內經診法為更詳。

面圖 pt31a43.bmp (缺)

闕屬肺。闕旁生眉。即當屬肺。世多以眉屬肝。不知眉實屬肺。內經云肺風之狀。其診在眉上。足見眉實肺氣所發泄。然肝血如不交於肺。即不能化生眉毛。凡毛皆是血化。為氣而發泄者也。

單有血不能生毛單有氣。亦不能生毛。目之部位。統屬肝竅所司。由肝目之部。上交闕旁。系肺之所司矣為肝血上交。於肺氣所以化生眉毛肺為華蓋。故相書稱眉亦名華蓋。肝木主怒。侮肺金。而難製故眉粗之人性最剛烈。自闕至明堂。分發五臟而以六腑配於兩側。詳矣惟三焦包絡。未曾分發余。按經文義。實具於言下。蓋三焦為腎之腑。腎位配於蕃。正當頰側。則三焦。當配於蔽。正當耳門也。腎開竅於耳。三焦之脈又統耳護腎竅。以蔽診三焦。自不爽也。至於包絡配在山根兩旁。其義更可類推。

散見於經文者。如發上指。汗出如油。大肉脫。大骨陷。唇及舌卷。囊縮鼻張。不治之証。未能悉舉。但明臟腑相應之理。可以通一畢萬。且如眼神尤宜細察。再讀傷寒金匱則盡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