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經義
擊仆損傷應刺諸穴經義
《素問‧繆刺論》曰︰人有所墮墜,惡血留內,腹中滿脹,不得前後,先飲利藥。此上傷厥陰之脈,下傷少陰之絡,刺足內踝之下,然谷之前血脈出血,刺足跗上動脈。不已,刺三毛各一 ,見血立已。左刺右,右刺左。
【注】此言惡血為病,有繆刺之法也。人因墮墜,致惡血留內,腹中滿脹,前後不通,當先用利藥。如上傷厥陰肝經之脈,下傷少陰腎經之絡,當刺內踝之下,然谷之前,有血脈令出血者,蓋以此屬少陰之別絡,而交通乎厥陰也,兼刺足跗上動脈,即沖陽穴,乃胃經之原也。如病不已,更刺三毛上大敦穴左右各一 ,見血立已。繆刺者,左刺右大敦,右刺左大敦也。但足跗動脈,上關衝脈,少陰陽明三經,只宜淺刺,不可出血不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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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樞經‧寒熱病篇》曰︰身有所傷,血出多,及中風寒,若有所墮墜,四支懈惰不收,名曰體惰,取其小腹臍下三結交。三結交者,陽明太陰也,臍下三寸關元也。
【注】此言身有所傷,血出多者,及中風寒者,破傷風之屬也。或因墮墜,不必血出,而四支懈惰不收者,皆名體惰也。關元任脈穴名,又足陽明、太陰之脈皆結於此,故為三結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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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樞經‧厥病論》曰︰頭痛不可取於 者,有所擊墮,惡血在內,傷痛未已,可側刺不可遠取之也。
【注】經言惡血在內,頭痛不可取其 者,蓋頭痛取 ,以泄其氣,則頭痛可愈也。若有所擊墮,惡血在內,而取 以泄其氣,則是血病治氣矣,故勿取其 焉。若所擊仆之 肉傷痛不已,雖用刺法,亦只於所傷附近之側刺之,以出在內之惡血而已。若仍按經遠取諸 ,以療頭痛,則不可也。
惡血已留複因怒傷肝經義
《靈樞經‧邪氣臟腑病形篇》曰︰有所墮墜,惡血在內,有所大怒,氣上而不下,積於脅下,則傷肝。
【注】人因墮墜,血已留內,若複因大怒傷肝,其氣上而不下,則留內之血,兩相凝滯,積於脅下,而肝傷矣。法當先導怒氣,勿積於肝,則肝可以無傷,然後飲以利藥,以破惡血,則脅下無留血矣。
擊仆傷後入房傷脾經義
《靈樞經‧邪氣臟腑病形篇》曰︰有所擊仆,若醉入房,汗出當風,則傷脾。
【注】有所擊仆,乃傷其外體也。如醉後入房,或汗出不知避忌當風,則邪客於肌膚,傷其內體矣,是皆傷脾之因也。
擊仆損傷脈色經義
《素問‧脈要精微論》曰︰肝脈搏堅而長,色不青,當病墜若搏,因血在脅下,令人喘逆。
【注】此言肝脈有剛柔,而病亦以異也。肝脈搏擊於手,而且堅且長,其色又不青,當病或墜或搏,因血積於脅下,令人喘逆不止也。正以厥陰之脈,布脅肋循喉嚨之後;其支別者,複從肝貫膈上注肺,今血在脅下,則血之積氣上熏於肺,故令人喘逆也。
《金匱要略》曰︰寸口脈浮,微而澀,然當亡血。若汗出,設不汗出者,其身有瘡,被刀斧所傷,亡血故也。
【注】經言︰奪血者無汗,奪汗者無血。蓋二者皆當脈浮微而澀,今診之如此,是有枯竭之象,而無汗出之証,非亡血而何?故知有金傷或擊仆而亡血之証也。
又論曰︰肝脈搏堅而色不變,必有擊墮之事。因肉無破,則惡血必留脅下,兼致嘔逆,依經針刺然谷足跗,或三毛等穴出血,或飲利藥使惡血開行,當自愈也。若脈浮微而澀,當知亡血過多,依經於三結交關元穴灸之,或飲大補氣血之劑而調之,則病已矣。
《靈樞經》骨度尺寸
頭部
項發以下至背,骨長二寸半。(自後髮際以至大椎項骨三節處也)
【按】頭部折法︰以前髮際至後髮際,折為一尺二寸。如髮際不明,則取眉心,直上後至大杼骨,折作一尺八寸,此為直寸。
橫寸法︰以眼內角至外角,此為一寸,頭部橫直寸法並依此。
胸腹部
結喉以下至缺盆中,長四寸。(此以巨骨上陷中而言,即天突穴處)
缺盆以下 之中,長九寸。
胸圍四尺五寸。
兩乳之間,廣九寸半。(當折八寸為當)
中下至天樞,長八寸。(天樞足陽明穴名,在臍旁,此指平臍而言)
天樞以下至橫骨,長六寸半,橫骨橫長六寸半。(毛際下骨曰橫骨)
【按】此古數,以今用上下穴法參較,多有未合,宜從後胸腹折法為當。
兩髀之間,廣六寸半。(此當兩股之中,橫骨兩頭之處,俗名髀縫)
【按】胸腹折法︰直寸以中行為之,自缺盆中天突穴起,至岐骨際上中庭穴止,折作八寸四分,自 上岐
骨際下至臍心,折作八寸,臍心下至毛際曲骨穴,折作五寸,橫寸以兩乳相去,折作八寸。胸腹橫直寸法並依此。
背部
膂骨以下至尾 二十一節,長三尺。(膂骨脊骨也,脊骨外小而內巨,人之所以能負任者,以是骨之巨也。脊骨二十四節,今雲二十一凶者,除項骨三節不在內。)腰圍四尺二寸。
【按】背部折法︰自大椎至尾 ,通折三尺,上七節各長一寸四分一厘,共九寸八分七厘;中七節各一寸六分一厘,共一尺一寸二分七厘;第十四節與臍平,下七節各一寸二分六厘,共八寸八分二厘,共二尺九寸九分六厘,不足四厘者,有零未盡也,直寸依此,橫寸用中指同身寸法。
脊骨內闊一寸,凡雲第二行挾脊一寸半,三行挾脊三寸者,皆除脊一寸外,淨以寸半三寸論,故在二行當為二寸,在三行當為三寸半也。
側部
自柱骨下行腋中不見者,長四寸。(柱骨,頸項根骨也。)
腋以下至季脅,長一尺二寸。(季脅,小肋也。)
季脅以下至髀樞,長六寸。(大腿曰股,股上曰髀楗,骨之下,大腿之上,兩骨合縫之所,曰髀樞,當足少陽環跳穴處也。)
髀樞下至膝中,長一尺九寸。
橫骨上廉下至內輔之上廉,長一尺八寸。(骨際曰廉,膝旁之骨,突出者曰輔骨,內曰內輔,外曰外輔。)
內輔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長三寸半。(上廉、下廉可摸而得。)
內輔下廉下至廉,長三寸半。(上廉、下廉可摸而得。)
內輔下廉下至內踝,長一尺二寸。
內踝以下至地,長三寸。
四肢部
肩至肘,長一尺七寸。
肘至腕,長一尺二寸半。(臂之中節曰肘)
腕至中指本節,長四寸。(臂掌之交曰腕。)
本節至末,長四寸半。(指之後節曰本節。)
膝以下至外踝,長一尺六寸。
膝 以下至跗屬,長一尺二寸。( ,腿灣也。跗,足面也。膝在前, 在後。跗屬者,凡兩踝前後脛掌所交之處,皆為跗之屬也。)
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
外踝以下至地,長一寸。
足長一尺二寸,廣四寸半。
【按】骨度乃《靈樞經‧骨度篇》之文,論骨之長短,皆古數也。然骨之大者則太過,小者則不及,此亦言其則耳。其周身手足折量之法,用前中指同身寸法為是。同身寸量法,詳刺灸書中。
人身正面全圖 p04-a52a13.bmp (缺)
人身背面全圖 p04-a52a14.bmp (缺)
骨度正面全圖 p04-a52a15.bmp (缺)
骨度背面全圖 p04-a52a16.bmp (缺)
骨度側面全圖 p04-a52a17.bmp (缺)
骨度正面尺寸圖 p04-a52a18.bmp (缺)
骨度背面尺寸圖 p04-a52a19.bmp (缺)
《靈樞經》骨度尺寸 補遺
十不治証︰
顛仆損傷入於肺者,縱未即死,二七難過;左脅下傷透至內者;腸傷斷者;小腹下傷內者;証候繁多者;傷破陰子者;老人左股壓碎者;血出盡者;肩內耳後傷透於內者;脈不實重者。
以上皆不必用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