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索引

頭部

項髮以下至脊骨長二寸半(自後髮際以至大椎項骨三節處也)。

按︰頭部折法,以前髮際至後發際,折為一尺二寸。如髮際不明,則取眉心直上,後至大杼骨,折作一尺八寸,此為直寸。橫寸法以眼內角至外角,此為一寸。頭部橫直寸法,並依此。

胸腹部

結喉以下至缺盆中,長四寸(此以巨骨上陷中而言,即天突空處)。
缺盆之下 之中,長九寸。
胸圍四尺五寸。
兩乳之間廣九寸半(當折八寸為當)
中下至天樞,長八寸(天樞,足陽明穴名,在臍旁,此指平臍而言)
天樞以下至橫骨,長六寸半。橫骨橫長六寸半(毛際下骨曰橫骨)

按︰此古數,以今用上下穴法參較,多有未合,宜從後胸腹折為當。
兩脾之間廣六寸半(此當兩股之中,橫骨兩頭之處,俗名髀縫)

按︰胸腹折法,直寸以中行為之。自缺盆中天突穴起,至歧骨際上中庭穴止,折作八寸四分。自 上歧骨際下至臍心,折作八寸。臍心下至毛際曲骨穴,折作五寸。橫寸以兩乳相去,折作八寸。胸腹橫直寸法,並依此。

背部

膂骨以下至尾 二十一節,長三尺(膂骨脊骨也,脊骨外小而內巨。人之所以能負任者,以是骨之巨也。脊骨二十四節,今云二十一節者,除項骨三節不在內也)
腰圍四尺二寸

按︰背部折法,自大椎至尾 ,通折三尺。
上七節各長一寸四分一厘,共九寸八分七厘。
中七節各一寸六分一厘,共一尺一寸二分七厘。第十四節與臍相平。
下七節各一寸二分六厘,共八寸八分二厘。共二尺九寸九分六厘,不足四厘者,有零未盡也。
直寸依此,橫寸用中指同身寸法。脊骨內闊一寸,凡云第二行;挾脊一寸半,三行。挾脊三寸者,皆除脊一寸外,淨以寸半三寸論。故在二行當為二寸,在三行當為三寸半也。

側部

自柱骨下行腋中不見者,長四寸(柱骨,頸項根骨也)
腋以下至季脅,長一尺二寸(季脅,小肋也)
季脅以下至髀樞,長六寸(大腿曰股,股上曰髀,楗骨之下,大腿之上,兩骨合縫之所曰髀樞,當足少陽環跳穴處也)
髀樞下至膝中,長一尺九寸。
橫骨上廉下至內輔之上廉,長一尺八寸(骨際曰︰廉膝旁之骨突出者曰輔骨,內曰內輔,外曰外輔)
內輔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長三寸半(上廉下廉,可摸而得)
內輔下廉下至內踝,長一尺二寸。
內踝以下至地,長三寸。

四肢部

肩至肘長一尺七寸。
肘至腕長一尺二寸半(臂之中節曰肘)。
腕至中指本節長四寸(臂掌之交曰腕)。
本節至末長四寸半(指之後節曰本節)。
膝以下至外踝長一尺六寸。
膝 以下至跗屬長一尺二寸( ,腿彎也。跗,足面也。膝在前,在後,跗屬者凡兩踝前後,脛掌所交之處,皆為跗之屬也。)
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
外踝以下至地長一寸。
足長一尺二寸,廣四寸半。

按︰骨度乃《靈樞經》骨度篇之文,論骨之長短,皆古數也。然骨之大者則太過,小者則不及,此亦言其則耳。若周身手足折量之法,用前中指同身寸法為是。同身寸量法,詳刺灸照檢骨格圖(佚)照洗冤錄尸格圖(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