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索引


  1. 凡治傷先須認明穴部,若穴不明,治則有誤。故繪總穴人圖及靈樞經骨度全圖,以便學人參考。
  2. 人身骨部長短有尺寸,古抄靈樞經骨度,繪出以便刺繆。用法,中指同身寸為準。
  3. 人之穴部總多,一穴有幾名之呼,難以辨別,故照洗冤錄人圖繪閱,有致命不致命處,易於分別。
  4. 凡人之脫骱斷骨,其骨骱包於肉裡,外視難明,恐有差誤,故照骨圖繪明,可辨其骱之形,其骨之狀。臨症時雖於肉裡,能洞悉其形狀,學人能再於枯髏上細細辨明更詳。
  5. 治傷製器具,以輔手法之成功。應用之器具亦繪圖形,使學人依樣立法。
  6. 周身名位骨圖甚多,恐難熟記,故錄其注釋會集一篇。學人誦而熟之,則了然心目矣。
  7. 治傷須明其脈理,與症合參,庶不誤耳。茲敘其略,若要精微,須詳脈訣。
  8. 三十六則參正骨心法之精義,合平日試驗之真傳分為條則,使學人熟讀,可括症治諸法之要。
  9. 凡三十六則內應用諸方,俱以經驗,奈其湯液藥名總眾,記憶良難,渾括為歌,易於成誦也。
  10. 所編歌括,其中平仄韻腳不計者,因限其湯名藥名,難以更易也。 末附諸方,抄集傷科各家之秘,雖未經試驗,不敢擅刪,以備明眼之采擇。
  11. 又附急救良方,以便一時之取用,並廣學人之心胸,可行方便。

頭部

項髮以下至脊骨長二寸半(自後髮際以至大椎項骨三節處也)。

按︰頭部折法,以前髮際至後發際,折為一尺二寸。如髮際不明,則取眉心直上,後至大杼骨,折作一尺八寸,此為直寸。橫寸法以眼內角至外角,此為一寸。頭部橫直寸法,並依此。

胸腹部

結喉以下至缺盆中,長四寸(此以巨骨上陷中而言,即天突空處)。
缺盆之下 之中,長九寸。
胸圍四尺五寸。
兩乳之間廣九寸半(當折八寸為當)
中下至天樞,長八寸(天樞,足陽明穴名,在臍旁,此指平臍而言)
天樞以下至橫骨,長六寸半。橫骨橫長六寸半(毛際下骨曰橫骨)

按︰此古數,以今用上下穴法參較,多有未合,宜從後胸腹折為當。
兩脾之間廣六寸半(此當兩股之中,橫骨兩頭之處,俗名髀縫)

按︰胸腹折法,直寸以中行為之。自缺盆中天突穴起,至歧骨際上中庭穴止,折作八寸四分。自 上歧骨際下至臍心,折作八寸。臍心下至毛際曲骨穴,折作五寸。橫寸以兩乳相去,折作八寸。胸腹橫直寸法,並依此。

背部

膂骨以下至尾 二十一節,長三尺(膂骨脊骨也,脊骨外小而內巨。人之所以能負任者,以是骨之巨也。脊骨二十四節,今云二十一節者,除項骨三節不在內也)
腰圍四尺二寸

按︰背部折法,自大椎至尾 ,通折三尺。
上七節各長一寸四分一厘,共九寸八分七厘。
中七節各一寸六分一厘,共一尺一寸二分七厘。第十四節與臍相平。
下七節各一寸二分六厘,共八寸八分二厘。共二尺九寸九分六厘,不足四厘者,有零未盡也。
直寸依此,橫寸用中指同身寸法。脊骨內闊一寸,凡云第二行;挾脊一寸半,三行。挾脊三寸者,皆除脊一寸外,淨以寸半三寸論。故在二行當為二寸,在三行當為三寸半也。

側部

自柱骨下行腋中不見者,長四寸(柱骨,頸項根骨也)
腋以下至季脅,長一尺二寸(季脅,小肋也)
季脅以下至髀樞,長六寸(大腿曰股,股上曰髀,楗骨之下,大腿之上,兩骨合縫之所曰髀樞,當足少陽環跳穴處也)
髀樞下至膝中,長一尺九寸。
橫骨上廉下至內輔之上廉,長一尺八寸(骨際曰︰廉膝旁之骨突出者曰輔骨,內曰內輔,外曰外輔)
內輔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長三寸半(上廉下廉,可摸而得)
內輔下廉下至內踝,長一尺二寸。
內踝以下至地,長三寸。

四肢部

肩至肘長一尺七寸。
肘至腕長一尺二寸半(臂之中節曰肘)。
腕至中指本節長四寸(臂掌之交曰腕)。
本節至末長四寸半(指之後節曰本節)。
膝以下至外踝長一尺六寸。
膝 以下至跗屬長一尺二寸( ,腿彎也。跗,足面也。膝在前,在後,跗屬者凡兩踝前後,脛掌所交之處,皆為跗之屬也。)
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
外踝以下至地長一寸。
足長一尺二寸,廣四寸半。

按︰骨度乃《靈樞經》骨度篇之文,論骨之長短,皆古數也。然骨之大者則太過,小者則不及,此亦言其則耳。若周身手足折量之法,用前中指同身寸法為是。同身寸量法,詳刺灸照檢骨格圖(佚)照洗冤錄尸格圖(佚)


跌撲損傷,雖用手法調治,恐未盡得其宜,以致有治如未治之苦,則未可云醫理之周詳也。爰因身體上下正側之象,製器以正之,用輔手法之所不逮,以冀分者複合,欹者複正,高者就其平,陷者升其位,則危証可轉於安,重傷可就於輕。再施以藥餌之功,更示以調養之善,則正骨之道全矣。

攀索

攀索者,以繩掛於高處,用手攀之也。

疊磚

疊磚者,以磚六塊分左右,各疊置三塊,兩足踏於其上也。用法詳於第十五則內。

腰柱

腰柱者,以杉木四根,製如扁擔形,寬一寸濃五分,長短以患處為度,俱自側面鑽孔,以繩聯貫之。

用法釋義

凡腰間閃挫結氣者,以常法治之。若腰節骨被傷錯筍,膂肉破裂,筋斜佝僂者,用醋調定痛散,敷於腰柱上。視患處,將柱排列於脊柱兩旁,務令端正。再用蘄艾做成薄褥,覆於柱上,以御風寒。用寬長布帶繞向腹前,緊緊扎裹。內服藥餌調治,自愈。

木板

木板者,用極薄之杉木板。如有糕匣木板者,更妙。用法,先以白布條纏於傷處,至二三重後,將板四圍覆上,又將布纏之,外再用杉籬裹於外也。其用詳於第十六則內。

杉籬

杉籬者,複逼之器也。量患處之長短闊狹,曲直凸凹之形,以杉木為之。酌其根數,記清次序,不得紊亂。然後於每根兩頭各鑽一孔,以繩聯貫之,有似於籬,故名焉。裹於杉板之外,取其堅勁,不致斷骨之走動耳。

抱膝

抱膝者,用絲弦藤作圈,較膝蓋骨稍大一些,以布條纏於圈上,作四足之形,扎於膝上用法詳於第二十二則內。

周身名位骨度注釋

頭者,人之首也。凡物獨出之首,皆名曰頭。

腦者,頭骨之髓也,俗名腦子。
顛者,頭頂也。顛頂之骨,俗名天靈蓋。
囟者,顛前之頭骨也。小兒初生未闔,名曰囟門;已闔,名曰囟骨,即天靈蓋後合之骨。
面者,凡前曰面。凡後曰背。居頭之前,故曰面也。
顏者,眉目間名也。額顱,額前發際之下,兩眉之上,名曰額。一曰顙者,亦額之謂也。
頭角,額兩旁棱處之骨也。鬢骨,即兩太陽之骨也。
目者,司視之竅也。目胞者,一名目窩,一名目裹,即上下兩目外圍之胞也。
目綱者,即上下目胞之兩瞼邊,又名曰睫,司目之開闔也。
目內者,乃近鼻之內眼肉,以其大而圓,故又名大 也。
目外 者,乃近鬢前之眼肉也,以其小而尖,故稱目銳 也。
目珠者,睛之俗名也。目系者,目睛入腦之系也。
目眶骨者,目窩四圍之骨也。上曰眉棱骨,下即骨,骨之外,即顴骨。
者,目界骨,名曰鼻柱。下至鼻盡之處,名曰準頭。
者,內鼻旁間近生門牙之骨也。
顴者,面兩旁高起之大骨也。
者,俗呼為腮,口旁頰前肉之空軟處也。
耳者,司聽之竅也。蔽者,耳門也。
耳郭者,耳葉也。頰,耳前顴側面兩旁之稱也。
曲頰者,頰之骨也。曲如環形,受頰車骨尾之鉤者也。
頰車者,下牙床骨也。總載諸齒,能咀食物,故名頰車。
人中者,鼻柱之下、唇之上,穴名水溝。
口者,司言食之竅也。唇者,口端也。吻者,口之四周也。
頤者,口角後 之下也。頦者,口之下唇至末之處,俗名下巴殼也。
頜者,頦下結喉上,兩側肉之者,司味之竅也。
舌本者,舌之根也。頏顙者,口內之上二孔,司分氣之竅也。
懸壅垂者,張口視喉上,似乳頭之小舌,俗名碓嘴。
會厭者,覆喉管之上竅,似皮似膜,發聲則開,咽食則閉,故為聲音之戶也。
咽者,飲食之路也,居喉之後。
喉者,通聲息之路也,居咽之前。
喉嚨者,喉也,肺之系也。嗌者,咽也,胃之系也。
結喉者,喉之管頭也,其人瘦者,多外見頸前,肥人則隱於肉內,多不見也。
胸膺者,缺盆下腹之上,有骨之處也。
膺者,胸前兩旁高處也。一名曰臆,胸骨肉也,俗名胸膛。
者,胸之眾骨名也。乳者,膺上突起兩肉有頭,婦人以乳兒者也。
鳩尾者,即蔽心骨也,其質系脆骨,在胸骨之下、歧骨之間。
膈者,胸下腹上之界內之膜也,俗名羅膈。
腹者,膈之下曰腹,俗名肚。臍之下曰少腹,亦名小腹。
臍者,人之初生胞帶之處也。
毛際者,小腹下橫骨間,叢毛之際也。下橫骨,俗名蓋骨。
篡者,橫骨之下、兩股之前,相合共結之凹也。前後兩陰之間,名下極穴,又名屏翳穴。會陰穴,男女陰器之所也。
睪丸者,男子前陰之兩丸也。上橫骨,在喉前宛宛中天突穴之外。小灣橫骨,旁接柱骨之骨也。
柱骨者,膺上缺盆之外,俗名鎖子骨也。內接橫骨,外接肩解也。
肩解者,肩端之骨節解處也。
骨者,肩端之骨也,即肩胛骨,頭臼之上棱骨也,其臼接 骨上端,俗曰肩頭。其外曲卷翅骨,肩後之棱骨也。其下棱骨,在背肉內。
肩胛者,即骨之末,成片骨也,亦名肩膊,俗名 板子骨。
臂者,上身兩大支之通稱也。一名曰肱,俗名胳膊。胳膊中節,上下骨交接處,名曰肘。肘上之骨,曰 骨。肘下之骨,曰臂骨。臂骨有正輔二骨,輔骨在上,短細偏外;正骨居下,長大偏內,俱下接腕骨也。
腕者,臂掌骨接交處,以其宛屈故名也。當外側之骨,名曰高骨,一名銳骨,亦名踝骨。
掌者,手之眾指之本也。掌之眾骨,名壅骨,合湊成掌,非塊然一骨也。
魚者,在掌外側之上隴起,其形如魚,故謂之魚也。
手者,上體所以持物也。
手心者,即掌之中也。手背者,手之表也。
指骨者,手指之骨也。第一大指,名巨指,在外二節,本節在掌。第二名食指,又名大指之次指,三節在外,本節在掌。第三中指名將指,三節在外,本節在掌。第四指,名無名指,又名小指之次指,三節在外,節在掌。其節節交接處,皆有碎骨筋膜聯絡。
爪甲者,指之甲也。足趾同。
歧骨者,凡骨之兩際,俗名胳肢窩
脅肋者,腋下至肋骨盡處之統名也。
曰肋者,脅之單條骨之謂,統脅肋之總,又名曰。
季脅者,脅之小肋骨也,俗名軟肋。
者,脅下無肋骨空軟處也。腦後骨者,俗呼腦杓。
枕骨者,腦後骨之下,隴起者是也,其骨或棱或平,或長或圓不一。
完骨者,耳後之棱骨,名曰完骨,在枕骨下兩旁之棱骨也。
頸項者,頸之莖也。又曰頸者,頸之側也。
項者,頸之後也,俗名脖項。
頸者,頭之莖骨,肩骨上際之骨,俗名天柱骨也。
項骨者,頭後頸骨之上,三節圓骨也。
背者,後身大椎以下,腰以上之統稱也。
膂者,挾脊骨兩旁肉也。
脊骨者,脊膂骨也,俗名脊梁骨。
腰骨者,即脊骨十四椎下,十五十六椎間,尻上之骨也,其形中凹,上寬下窄,方圓二三寸許,兩旁四孔,下接尻骨上際也。
胂者,腰下兩旁踝骨上之肉也。
臀者,胂下尻旁大肉也。尻骨者,腰骨下十七椎、十八椎、十九椎、二十椎、二十一椎,五節之骨也。上四節紋之旁,左右各四孔,骨形內凹如瓦,長四五寸許,上寬下窄,末節更小,如人參蘆形,名尾閭,一名 端,一名橛骨,一名窮骨。在肛門後,其骨上外兩旁,形如馬蹄,附著兩踝骨上端,俗名胯骨。
肛者,大腸下口也。下橫骨,踝骨楗骨者下橫骨,在少腹下,其形如蓋,故名蓋骨也,其骨左右二大孔︰上,兩分出向後之骨,首如張扇下寸許,附著於尻骨之上,形如馬蹄之處,名曰踝骨;下,兩分出向前之骨,末如楗柱,在於臀內,名曰楗骨,與尻骨成鼎足之勢,為坐主骨也,婦人名曰交骨。其骨面名曰髖,挾髖之曰名曰機,又名脾樞,外接股之髀骨也,即環跳穴處,此一骨五名也。
股者,下體兩大支之通稱也,俗名大腿。小腿中節上下交接處名曰膝,膝。膝下之骨曰 骨,脛之大骨也。髀骨者,膝上之大骨也,上端如杵,接於髀樞,下端如錘,接於骨也。
骨者,俗名 脛骨也,其骨兩根,在前者名成骨,又名 骨,形粗,膝外突出之骨也。
在後者,名輔骨,形細,膝內側之小骨也。
伏兔者,髀骨前膝之上起,肉似俯兔,故曰伏兔。
膝解者,膝之節解也。髕骨者,膝上蓋骨也。
連骸者,膝外側二高骨也。
者,膝後屈處,俗名腿凹也。
者,下腿肚也,一名腓腸,俗名小腿肚。
踝骨者,骨之下,足附之上,兩旁突出之高骨,在外為外踝,在內為內踝也。
足者,下體所以趨步也,俗名腳。
跗骨者,足背也,一名足趺,俗稱腳面。
跗骨者,足趾本節之眾也。
足心者,即踵之中也。跟骨者,跟足後根之骨也。
趾者,足之指也。其數五,名為趾者,別於手也。
居內之大者,名大趾;第二趾,名大趾之次趾;第三趾,名中趾;第四趾,名小趾之次趾;第五趾居外之小者,名小趾。足之指節,亦與手指節同,其大趾之本節後,內側圓骨形○ 者,名核骨。
三毛者,足大趾爪甲後為三毛,毛後橫紋為聚毛。
踵者,足下面著於地之謂也,俗名腳底板。


傷科之脈,須知確鑿。蓄血之症,脈宜洪大;失血之脈,洪大難握。蓄血在中,牢大卻宜。沉澀而微,速愈者稀。失血諸症,脈必現芤。緩小可喜,數大甚憂。浮芤緩澀,失血者宜。 若數且大,邪勝難醫。蓄血脈微,元氣必虛。脈症相反,峻猛難施。左手三部,浮緊而弦,外感風寒。右手三部,洪大而實,內傷蓄血。或沉或浮,寒凝氣束。乍疏乍數,傳變莫度。沉滑而緊,痰瘀之作。浮滑且數,風痰之惡。六脈模糊,吉凶難摸。和緩有神,雖危不哭。重傷痛極,何妨代脈,可以醫療,不須驚愕。欲知其要,細心習學。

第一則‧金瘡論治

夫金瘡者,乃刀斧劍刃之所傷也,故名曰金瘡。蓋木乃春之權,金乃秋之令。春則萬物始生,故春屬震,乃東方甲木之氣也;秋則萬物凋零,故金屬兌,乃西方庚金之氣也。金瘡之色,最喜者淡紅,故吉多而凶少;最惡者紫黑,故少吉而多凶。但金屬肺,患金瘡者,則忌咳嗽嘔噦,亟宜避風為妥。夫風屬巽木,肝之氣也。瘡屬庚金,肺之候也。如瘡口被風邪所客,則木旺生火,反克肺金,而成破傷風矣。致瘡口浮腫,潰爛流膿,變生諸症。甚則憎寒壯熱,口噤目斜,身體強直,角弓反張,危在旦夕,救之不及者死。其看法,須辨瘡口之淺深,脈象之虛實,年歲之老少,稟賦之濃薄。若胃氣益旺,飲食如常,此為最善。蓋脾胃屬土,土生萬物,為陽氣之元,陽氣旺則陰血易生。尤須戒怒絕欲,怒則瘡口迸裂,變生 肉;欲則瘡口腐爛,易損新肌。所賴髓經而治,轉危為安矣。凡金瘡初治,輕者,當出血之時,用止血絮封固傷口,急止其血,如無所犯,待其結HT 自愈;重者,筋斷血飛,摻如聖金刀散,用止血絮扎住,血止後,若腫潰,去其前藥,再塗玉紅膏,外蓋陀僧膏,止痛生肌。初服三黃寶蠟丸,若腫痛服黎洞丸;如出血過多,面黃眼黑,不可攻瘀,宜服八珍湯;甚者,獨參湯,先固根本。凡初傷時,切忌熱湯淋洗,恐冒湯火之毒。若傷口腫潰流膿,用甘蔥煎洗淨,再摻金槍鐵扇散,收濕拔膿,外蓋玉紅膏,止痛生肌,防護風邪,可無後患。凡服湯藥,必以和營養衛為主。若有傷風身熱腫痛等象,視其脈浮無力,則病在太陽,宜羌活湯汗之;脈長有力,則病在陽明,宜承氣湯下之;脈緊而弦,則病在少陽,宜柴胡湯和解之。若傳變入裡,則不治矣。夫金瘡變易,各有治法,或居於邊疆,偶為刀箭所傷,非得勝之藥,安能治之乎﹗《虎鈴經》曰︰人為兵器所傷出血者,必口渴甚,不可妄與熱湯及熱酒,須乾食肥膩之物,取其解渴而已,斯無妨害;即熱粥亦不宜多,飲多則血沸出不止。其所忌,蓋有八焉︰一忌罵怒,二忌喜笑,三忌高聲,四忌勞力,五忌妄動,六忌熱羹粥飲,七忌過酒,八忌酸咸。此八者犯之,鮮有得生者,亦有不可治者九︰曰傷腦,曰傷天倉,曰傷臂中跳脈,曰傷大小腸,曰傷五臟,此九者皆死。又有難治者四︰腦破髓出,及咽喉中沸聲,兩目直視,並痛在不傷處。經曰︰出血不止,前赤後黑,或肌肉腐爛,寒凝堅實,其瘡難愈。有此四者,皆不可療。更按其脈之虛、細、沉、小、和、緩者生,若浮、洪、數、大、急、疾者死。如失血過多,急宜人參補氣,即經所謂“陽生陰長”之義耳。

第二則‧治傷法論

夫跌打損傷,墜墮磕 之証,專從血論。或有瘀血停積,或為亡血過多,然後施治,庶不有者,宜補而行之。更察其所傷上下輕重淺深之異,經絡氣血多少之殊,先逐其瘀,而後和營止痛,自無不效。《內經》云︰形傷則痛,氣傷則腫。又曰︰先腫而後痛者,形傷氣也;先痛而後腫者,氣傷形也。凡打撲閃錯,或惱怒氣滯、血凝腫痛,或因叫號血氣損傷,或過服克伐之劑,或外敷寒涼之藥,致氣血凝結者,宜活血順氣之法。夫損傷雜証,不及備載,俱分門晰類,詳列於後,學人宜盡心焉。

第三則‧跌打損傷內治証

是跌打損傷之証,惡血留內,則不分何經,皆以肝為主。蓋肝主血也,敗血必歸於肝。其痛多在脅肋小腹者,皆肝經之道路也。宜疏肝、調血、行經為主。王好古云︰登高墜下、撞打等傷,心腹胸中停積瘀血;或氣瘀攻沖,昏迷不醒,或寒熱往來,日輕夜重,變症多端,醫者不審其原,不切脈之虛實,不分經絡臟腑,妄投藥劑,枉死者多矣。故臨症時,須察脈之虛實,審症輕重,藥配君臣佐使,治分老幼強弱,即從上、中、下三焦分別部位︰若瘀在上而吐血者,宜犀角地黃湯;在中者,桃仁承氣湯;在下者,抵當湯。虛人,宜佐以四物湯。若瘀散,複元通氣散調之。或傷處青腫堅實,痛難轉側,脈澀而滯者,防其氣瘀上沖,宜投參黃散逐瘀,又宜複元活血湯。或受傷日久才醫者,敗血堅凝,宜服紫金丹逐瘀;又祛傷散疏通為要,俟其色散淡,血和痛止為度。或有牙關緊閉,用通關散吹入鼻中取嚏,投三黃寶蠟丸或奪命丹。如口開納藥者可治,不納藥者危。須忌濕地當風坐臥,忌食生冷硬物,忌服寒涼藥餌,恐其血凝難化,遺留後患也。凡視重傷,先解開衣服,遍觀傷之重輕,穴之致命與否,察色聞聲,脈探虛實。如六脈和緩者生;九候不調者死。陰囊內有腎子者,可治;如入小腹者,不治。如牙關閉,急用開牙散搽之,若能蘇醒,再投黎洞丸,或可挽回。醫者須細心審察,不可草率誤人。

第四則‧至險之証不治論

凡至險之症,有氣管全斷者,不治;若稍連續者,可治。或氣管捏扁,氣塞不通,醫將二指拈正其管,用通關散吹鼻取嚏可也。或天柱骨斷,額冷脈絕者死。或囟門骨破、髓出者不治。若內膜不穿,髓不出者可治。或食飽受傷,及跌損五內者不治,若過得三日,可治。或耳後壽台骨破,血流不止者難治。胸口大痛,青色裹心者死。兩乳重傷痛極,呼吸不得者難治。或腎囊皮破,腎子掛出者可治;腎子入小腹者不治。或腰眼重傷,內腎離位,或笑或哭者立死。或胃腸受傷,吐糞或泄糞者立死。孕婦足踢小腹者難治。重傷後,氣出不收,眼開者,不治。口如魚嘴,吹沫纏風者,不治。小腹重傷,不分陰陽者,難治。或跨物失足,騎傷陽物,始而溺孔出血,繼則玉莖腫脹,小便點滴不通,小腹堅實者,死於七日內,不治。

又有八忌︰一忌傷腦髓出;二忌傷臂中跳脈;三忌傷小腹膀胱;四忌傷海底穴;五忌傷五內;六忌傷氣海,咽喉痰聲如鋸物;七忌疼在不傷處,兩目直視;八忌血出不止,先赤後黑,肌肉腐爛,臭穢不堪。

犯此八者,難治。凡斗毆時,向上打為順氣,平打為塞氣,倒插打為逆氣。凡人血隨氣轉,氣順則血順,氣逆則血逆,塞則氣閉,逆則上沖。是以傷有平塞順逆之別,若治之不辨,危在須臾。

又有五絕之論︰

一看兩眼白睛上紅筋多,則瘀血亦多,若直視無神,不治;
二扳撳其指甲,血即還原者,可治,不還原者,不治;
三若腳趾與手指甲俱黑者,死;
四陽物縮者,不治;
五腳底之色蠟黃者,難治。
此五絕之症也。

又有十不治之証︰顛撲損傷入於肺者,縱未即死,二七難過;左脅下傷透至內者;腸傷斷者;小腹下傷入內者;証候繁多者;傷破陰子者;老人左股壓碎者;血出盡者;肩內耳後傷透於內者;脈不實者。以上諸証,不必用藥。

第五則‧從高墜下傷

凡人從高墜下,跌傷五臟,不省人事,氣塞不通者,看其兩太陽及胸前脅下如何?若動,則可救。急用通關散吹鼻中,如有嚏,語聲得出者,投黎洞丸,再服複元活血湯,逐瘀生新。若遲,則不救。或有從高倒墜,天柱骨折,致頸插入腔內,而左右尚活動者,用提法治之;或打傷,頭低不起,用端法治之;或墜傷,左右歪斜,用整法治之;或傷而面仰,頭不能垂,或筋長骨錯,或筋聚筋強,頭垂不起者,用推、端、續、整四法治之。臨症時,須問其或翻車墜馬,或高處墜下,或打重跌倒,再問或思食不思食。若四肢無傷,精神不減,或能坐起行動者,輕;或昏睡不語,或疼痛呼號,瘀聚凝結,腫硬筋脹者,重。投三黃寶蠟丸,服接骨紫金丹,敷萬靈膏,熨定痛散。手法詳後。

第六則‧顛頂骨傷

顛頂骨,男子三叉縫,女子十字紋,一名天靈蓋,位居至高,內函腦髓,以統全體者也。或跌打 撞等傷,卒然而死,身體強直,口鼻尚有出入之氣,心口溫熱跳動者,可救。惟宜屈膝盤坐(《金鑒》“盤坐”作“側臥”),先將醋調混元膏,敷於頂上,再將草紙卷點燃著,令呻吟有聲,用童便調八厘散,或黎洞丸亦可。俟其氣轉陽回,外用手法。按摩心胸兩腋下,並托其手腕,頻頻揉摩兩手脈窠。凡傷則筋脈強硬,頻頻揉摩,則心血來複,命脈流通,即可回生。再服接骨紫金丹,外用散瘀和傷湯,洗去前藥,換敷混元膏。或大便乾燥,乃內存瘀血,服加減蘇子桃仁湯。或耳聾者,用導氣通瘀錠,塞耳中,食宜素粥,切戒惱怒,忌油膩面食,臥宜淨室,勿令人喧擾。若重傷已死者,用白布纏頭,以木棍輕輕拍擊足心,再提發令其頸端直,舒其筋絡,外敷混元膏,內服紫金丹。如外皮未破,而骨已碎,內膜已穿,血向內流,聲啞不語,面青唇黑者,不治。或頂骨塌陷,驚動腦髓,七竅出血,身挺僵厥,昏悶全無知覺者,不治。或骨碎髓出,不治。或皮開肉綻,血流不止者,可治。用止血絮封固,先止其血,服補氣養血湯。宜避風寒,戒怒遠色,俟其結痂。若潰爛流膿,用甘蔥煎洗去封藥,摻鐵扇散,蓋玉紅膏,服疏風養血湯,照法洗換,待其結痂痊愈。

第七則‧囟門骨傷

囟骨者,即嬰兒頂骨未合時,軟而跳動之處,名囟門。或跌打損傷,骨縫雖綻,尚未震動腦正坐,以蔥汁調定痛散敷於傷處,用粗紙蘸醋,貼於藥上,燒鐵熨斗烙紙上,以傷處覺熱疼,口中有聲為度。去藥,貼萬靈膏,二、三日一換,用和傷湯洗之,自然腫消痛止。或皮破血出不止,用止血絮封固,內服和營養衛湯。若潰爛流膿,用甘蔥煎洗去前藥,摻生肌散,貼玉紅膏。宜避風寒,忌食發物火酒。若皮破血流不止,骨陷筋翻,必損腦髓,氣息無聲,則危篤難醫。若破傷風者,照前傷風法治之。山角骨,即頭頂兩旁棱骨也。凌雲骨,在前發際下,即正中額骨,即額顱也。左右天賢骨者,即兩額角也。睛明骨,即目窠四圍目眶骨也。眉棱骨其下曰 骨,下接上牙床也。若傷之,均照前囟骨傷法治之可也。然臨症之權衡,用藥之巧妙,神而明之,存乎其人。

第八則‧鼻梁骨斷

(附目傷)鼻梁骨,下至準頭,傷而出血,可治。外將止血定痛散敷之,內服接骨紫金丹。或傷開孔竅,或鼻破歪落,用整端法,用藥敷貼可也。若骨破碎,內膜穿破,口鼻流血者,不治。中血堂,即鼻內下脆骨空處也。若傷之,血流不止。神氣昏迷者,宜塞鼻丹塞於鼻中,用冷水淋進,氣虛目閉面黃者,八日而死。或睛明骨傷,眼珠掛落者,先將收珠散,用銀針蘸井花水,將藥點眼珠上,及點血筋上,用舊絹溫湯挪上,服還睛湯二、三劑;又服明目地黃湯,調理可愈。

第九則‧唇口玉堂傷

唇口者,司言食之竅也。或傷破唇缺,先用油線縫合,敷止血生肌散,蓋玉紅膏,內服健脾舌上,頻頻添換。使患人仰臥,薄粥灌喉,不動其舌,則易愈。又有玉堂,在口內上 ,一名上含,其竅即頏顙也。若觸刺傷其左右者,惟腫而已。若傷正中之孔,上通於 ,必傷鼻孔之卷肉,或犯空竅,則血流不止,以致鼻目皆腫,滿面青紫,神倦頭暈,痛連腦髓。若傷及會厭與上橫骨,重則不能言,痛連心膈,昏迷沉重者,險。急用膩粉、冰片細研,吹於患處,以止其血。服接骨紫金丹,再用蟹黃、血竭煎湯,日漱口二、三十次。如飲食難進,以柿霜、玉露霜,牛奶或奶油,或粉粥面粥等物,以涼潤將息得法,可愈。

第十則‧傷耳

耳者,司聽之竅也。耳門名曰蔽,耳葉名曰郭。或被砍跌打落,或上脫下粘,或下脫上連,縛靈明。若傷者腫痛流血,服接骨紫金丹,外用八仙逍遙湯熏洗,貼混元膏。若傷重,內動腦髓,及傷靈明,昏沉不省,若平素氣血皆虛者,不治。地閣骨,即兩車相交之骨,又名頦,俗名下巴骨也,上載牙齒。傷之飲食不進,目閉神昏,心熱神亂,服大神效活絡丹,再噙化人參紫金丹,搽固齒散,外貼萬靈膏,忌風寒冷物。或牙齒傷動者,用蒺藜根燒存性為末揩之,或以固齒散揩之亦佳。

第十一則‧咽喉傷

咽喉者,乃氣息之路也。或被傷,或自刎,其症迅速,急則可救,遲則血脫額冷,氣絕不治,膏長四、五寸,闊二、三寸,橫貼連及好肉處,不使封藥脫落;外用布條纏頸,高枕仰臥,使項屈不伸,刀口易合。宜處密室避風,使呼吸舒徐,用人參、川米、生薑煎湯,時時飲之,補接元氣。若二、三日後,有膿水流出,解去前藥,用甘蔥湯洗淨,摻生肌散,搽玉紅膏,又外貼長肉膏防護風邪。冬天三日,夏天一、二日,照法洗換,自然痛止,其肌漸長,服八珍湯調治月餘可愈。如大便閉結,不可妄攻,服麻仁丸。至急者,用膽導法,無損其元。按《內景圖》云︰喉在前主出,咽在後主納,喉系堅空,連接肺本,為氣息之路,呼吸出入,下通諸臟,乃氣化之要道也。咽系柔空,下接胃本,為飲食之路,水穀歸胃,下通諸腑,乃轉運之關津也。若傷之,豈不至險乎?治者,須心手相應,不差毫發,乃無誤也。而先看其刀彎者,其痕深。其刀直者,其痕淺。若左手持刀而刎者深,右手持刀而刎者淺。一刀勒者深,兩刀勒者淺。如喉脘破而有出入之氣,封藥吸進必嗆咳,先用雞子內軟衣蓋於破脘之上,再將藥封之,則不嗆矣。如單脘破者,月餘而痊;雙脘破者,兩月而愈。照法治之可也。

第十二則‧腹傷腸出

如鏃破大小腹,致腸突出者,看腸外衣膜穿破否?若膜穿者,腸必逐條而散也,則不治;若可治。不可傷其膜,宜敷收膜散,外蓋玉紅膏,冀其漸平。如腸出者,將溫湯浴暖其腸,不可傷犯。一人將醋和冷水,不令病者知覺,急 其面,其腸自收。用油線縫合,不可太深,恐傷其肉。摻鐵扇散,搽玉紅膏,外蓋長肉膏。又用布纏腰數轉,須避風邪,切戒惱怒、高聲,恐有崩裂之患。初服舒腸活血湯,再服八珍湯,調理月餘可愈。或陰囊皮破,腎子掛出,用溫湯挪上,油線縫合,搽玉紅膏,又蓋長肉膏,服調理之劑可愈。或皮不破而腎子入小腹者,不治。凡皮肉穿破之症,失血過多,營衛已虛,或被風邪襲入經絡,漸傳入裡,寒熱交作,口噤切牙,角弓反張,口吐涎沫,身冷自汗,傷口反為底陷,其毒內攻,其危甚速。投萬靈丹,或大神效活絡丹,以玉真散敷於患處,得膿 腫、身溫有汗為效。若前症不退,傷口不高,乍醒乍昏,時發時止,口噤不開,語聲不出,終屬死症。

第十三則‧手法論

夫接骨入骱者,所賴其手法也。兩手安置其筋骨,仍複於舊位也。其傷有輕重,而手法有所宜、失宜。其痊可之遲速及遺留之生理殘障,皆關乎手法之所施也。人身有十二經,筋脈羅列,必知其體,識其部位。機觸於外,巧生於內,手隨心轉,法從手出。或拽之離而複合,或推之就而複位。或正其斜,或完其闕。或骨有截斷碎斷斜斷,骱有全脫半脫,筋有弛縱卷攣,翻轉離合,在其肉內,以手捫之,自悉其情。法之所施,不知其苦,方為手法也。傷有關性命者,如七竅上通腦髓,膈近心君,四末受傷,痛苦入心。若元氣素壯,敗血易消,刻期可愈。元氣素弱,一旦被傷,勢必難支,若手法再誤,萬難挽回,尤當慎之。醫者,心明手巧,知其病情,善用手法,治之多效。若草率不較,誤入非淺。雖筆之於書,乃活法多端,難以盡述。須得口傳心授,臨症多而活法變,庶無誤耳。

第十四則‧鎖子骨

(附胸脅)鎖子骨,經名柱骨,橫臥於兩肩前缺盆之外,其兩端外接肩解,或擊打偏墜傷斷者,用手法先按胸骨,將肩端向內合之,揉摩斷骨令其複位,用帶掛肩於項,勿使搖動,服接骨紫金丹,外敷定痛散,貼萬靈膏,可愈。胸骨,即骨,一名膺骨,又名臆骨,俗名胸膛。其兩腋下至肋骨盡處名脅,脅下小肋名季脅,俗名軟肋,統脅肋之總,名曰。岐骨者,即兩鳧骨端相接之處,下即鳩尾骨也。蔽心骨,即鳩尾骨也。其質系脆骨,在胸下岐骨之間。鳧骨者,用布纏縛數轉,服接骨紫金丹,外用定痛散熨之,貼萬靈膏。若內蓄瘀血腫痛,傴僂難仰者,服紫金丹。或大便實者,參黃散下之。若受傷日久,胸骨高起,肌肉削瘦,內有邪熱瘀血,痞氣膨悶,睛藍體倦,痰喘咳嗽者,服紫金丹。若傷重,內干胸中心肺兩臟之氣,昏迷目閉,嘔吐血水,呃逆戰栗者,危在旦夕,不治。心坎上橫骨,又名人字骨,從下而上,若第一節傷者一年死,第二節傷者二年死,第三節傷者三年死。此穴內應乎肺,傷必吐血咳嗽。凡胸前背後重傷,久則成痰火勞怯。左乳傷,發咳嗽。右乳傷,發呃逆。凡胸脅諸傷,黎洞丸、三黃寶蠟丸皆可酌用之,再服理肺之劑以收功。

第十五則‧背脊骨傷

背者,自後身大椎骨以下,腰以上之通稱也,一名脊骨,一名膂骨,俗呼脊梁骨,其形一條於前則為胸脅也。腰骨者,即脊骨之十四椎、十五椎、十六椎也。尾 骨,即尻骨也,其形上寬下窄,上承腰脊諸骨,兩旁各有四孔,名曰八。其末節名曰尾閭,一名 端,一名撅骨,一名窮骨,俗名尾椿也。或跌打傷者,瘀聚凝結,脊筋隴起,當先柔筋,令其和軟,內服紫金丹,敷定痛散,燒紅鐵烙熨之,貼混元膏。若骨縫疊出,俯仰不能,疼痛難忍,腰筋僵硬,使患者兩手攀索,兩足踏磚上,每足下疊磚三塊踏定,將後腰拿住,各抽去磚一塊,令病患直身,又各去一塊,如是者三,其足著地,使氣舒瘀散,陷者能起,曲者可直。再將腰柱裹住,緊緊縛之,勿令窒礙,但宜仰臥,不可側睡,膂骨正而患除,服接骨紫金丹。如胸陷不直者,亦用此法。或氣門傷,則氣塞不通,口噤反張,身強如死,過不得三個時辰,若氣從大便出者立斃。凡遇此症,不可慌張,候其氣息有無,如無氣者,為倒插拳所傷,令患人盤坐,揪其發伏我膝上,敲擊其背心,使氣從口出得蘇,服黎洞丸。尾閭,若蹲墊壅腫,必連腰胯,服黎洞丸,再服接骨紫金丹,貼萬靈膏。踢傷海底穴,血必上沖,當時耳內響聲大震,人必昏暈,先服護心丸,再服紫金丹。

第十六則‧接骨論治

接骨者,使已斷之骨合攏一處,複歸於舊位也。凡骨之斷而兩分,或折而陷下,或破而散亂,或岐而傍突,相其情勢,徐徐接之,使斷者複續,陷者複起,碎者複完,突者複平,皆賴乎手法也。或皮肉不破者,骨若全斷,動則轆轆有聲。如骨損未斷,動則無聲。或有零星敗骨在內,動則淅淅之聲,後必潰爛流膿。其骨已無生氣,脫離肌肉,其色必黑,小如米粒,大若指頭,若不摘去,潰爛經年,急宜去淨。如其骨尚未離肉,不可生割,恐傷其筋,俟其爛脫,然後去之。治法︰先用代痛散煎湯熏洗,將其斷骨拔直相對,按摩平正如舊,先用布條縛緊,又將糕匣木板修圓綁之,又將布條纏縛,再將杉籬環抱外邊,取其緊勁挺直,使骨,仍照前法。二、三月間,換綁數次,百日可痊。凡人斷臂與斷膊,斷腿與斷 ,綁法相同,治分上下。或用器具,與形體相得,隨機變化可也。或筋斷者,難續。蓋筋因柔軟,全斷則縮於肉裡,無用巧之處也;若斷而未全,宜用續筋藥敷之,內服壯筋養血湯可愈。

第十七則‧脫下頦

(附失頸)下頦者,即牙車相交之骨也。若脫,則飲食言語不便,由腎虛所致。其骱曲如環形,與上頰推進,其骱有響聲,齒能合者上也。服補腎壯筋湯。夫人之筋,賴氣血充養,寒則筋攣,熱則筋縱,筋失營養,伸舒不便。感冒風寒,以患失頸,頭不能轉,使患人低坐,用按摩法頻頻揉摩,一手按其頭,一手扳其下頦,緩緩伸舒,令其正直,服疏風養血湯可也。

第十八則‧骨骱失

骨者,肩端之骨,即肩胛骨也。其臼含納 骨上端,其處名肩解,即肩HT 與 骨合縫處也。俗名吞口,一名肩頭,其下附於脊骨成片如翅者。其骱若脫,手不能舉。使患人低坐,一人抱住其身,將手拔直,用推拿法,酌其重輕,待其筋舒,一手捏其肩,抵住骱頭,齊力拔出,骱內有響聲者,乃複其位矣。用布帶落其項下,服舒筋活血湯。凡上骱時,骱內必有響聲活動,其骱以上;若無響聲活動者,其骱未上也,不可誤人。

第十九則‧曲骱

肘骨者,胳膊中節上下支骨交接處也,俗名鵝鼻骨。上接 骨,其骱名曲。自肘至腕,有正輔二根︰其在下而形體長大連肘尖者,為臂骨;其在上而形體短細者,為轉骨。疊並相倚,下接於腕骨。其骱若出,一手捏住骱頭,一手拿其脈窩,先令直拔下,骱內有聲響,將手曲轉,搭著肩頭,肘骨合縫,其骱上矣。服生血補髓湯,或紫金丹。

第二十則‧手腕骱

腕骨,即掌骨,乃五指之本節也,俗名虎骨。其大小六枚,湊以成掌,非塊然一骨也。其上並接臂、輔兩骨之端,其外側高骨,俗名龍骨,能宛屈上下,故名腕。若手掌著地,只能傷腕。若手指著地,其指翻貼於臂者,腕縫必開,壅腫疼痛。先兩手揉摩其腕,一手按住其骱,一手拔其指掌,掬轉有聲,活動,其骱複位。仍按摩其筋,必令調順。然命脈之所,服寬筋散,須防著寒,得免酸疼之患。凡人手指有三節,其骱突出者,俱可拔直捏正,屈伸活動;服和營止痛湯。其法相同,不必逐骱論也。

第二十一則‧臀骱骨

胯骨,即髖骨也,又名髁骨。其外向之凹,其形似臼,以納髀骨之上端如杵者也,名曰機,又名髀樞,即環跳穴處也,俗呼臀骱。若出之,則難上,因其膀大肉濃,手捏不住故也。必得力大者三、四人,使患者側臥,一人抱住其身,一人捏膝上拔下,一手撳其骱頭迭進;一手將大膀曲轉,使膝近其腹,再令舒直,其骱有響聲者,以上。再將所翻之筋向前歸之,服生血補髓湯,再服加味健步虎潛丸。若骱不上,則臀努斜行,終身之患也。慎之﹗

第二十二則‧大楗骨膝蓋骨

大楗骨,名髀骨。上端如杵,入於髀樞之臼,下端如錘,接於骨,統名曰股,乃下體兩大支之通稱也,俗名大腿骨。其下有膝蓋骨,即連骸,又名臏骨,形圓而扁,覆於楗 上下兩骨之端,本活動物也。內面之筋,上過大腿至兩脅,下過 骨至足背。《內經》曰︰膝乃筋之府。若傷之,上連腰屈疼痛,下移 骨 腫,或足腹冷硬,步履斜行,或膀子重傷,後成黃病。服紫金丹,再茵陳等湯治黃病之藥收功。若膝蓋離位,向外側者,則內筋腫脹;向內側者,則筋直 腫。須詳視其骨,如何斜錯,按法推拿,以複其位。服補筋湯。其骱出者,一手按住其膝,一手捏住其膀,上下拔直,將膝曲轉,抵著豚 ,其骱有聲者,上也;服生血補髓湯。若膝蓋骨破兩 者,用絲弦藤作箍,布條縛之,生線四根,如抱膝圖法,將手擠圓,箍定其骨,膀下縛住,屈臥月餘;服接骨紫金丹。若箍後仍兩 ,一生跛足,不可治矣。

第二十三則‧骨腳踝跗骨

骨,即膝下踝上下腿骨也,俗名 脛骨。其形二根;在前名成骨,其形粗;在後名輔骨,其形細,俗名勞堂骨。下至踝骨、骨之下,足跗之上,兩旁突出之高骨也。在內名內踝,俗名合骨;在外為外踝,俗名核骨。其骱出者,一手抬住其腳踝骨,一手扳住腳後根拔直,撥筋正骨,令其複位,其骱有聲,轉動如故,再用布帶縛之,木板夾定,服舒筋活血湯。一、二日後,解開視之,倘有未平,再用手法,按摩其筋結之處,必令端直,再服健步虎潛丸。稍愈後,若遽行勞動,致 骨之端複走。向裡歪者,則內踝突出腫大,向外歪者,則外踝突出腫大,瘀聚凝結,步履無力,頗費調治,必待氣血通暢,始可行動。若腳趾骱失,與手指同法治之。跗者,足背也,一名足趺,俗稱腳面,其骨乃足趾本節之骨也。其受傷不一,輕者僅傷筋肉易治,重則骨縫參差難治。先以手輕輕搓摩,令其骨合筋舒,洗八仙逍遙湯,貼萬靈膏,內服健步虎潛丸及補筋丸可也。

第二十四則‧受傷著寒及懷孕而傷

凡人跌撲斗毆,內傷其血。複輕生投水,外著於寒,血得寒而凝結,寒得血而入深,未有能生者也。治法先祛其寒,繼逐其瘀。祛寒用麻桂溫經湯,逐瘀投紫金丹。若遲延日久,則氣滯血凝,筋脈拘緊,手足攣拳,必致不治,急服大神效活絡丹,冀其漸漸疏通,或可挽回。若婦人懷孕受傷,不可妄投傷藥,恐傷胎元,反為不美。宜服安胎和氣飲,稍加祛瘀生新之劑,使氣血和,而痛自止矣。

第二十五則‧受傷感痧論

凡受不甚重傷,越四五日,腹中絞痛,胸悶嘔惡,或四肢麻木,或骨節疼痛,脈象或浮或伏,與症不合。指甲紫,兩腿彎有青筋,必是痧穢之毒,宜刮宜放宜先服散痧之藥,不可服傷藥,與姜酒熱湯等物。若犯之,則禍不旋踵矣。治法,吹人馬平安散,吃蟾酥丸,又服再造紫金丹。俟痧退後,再投祛瘀生新之藥,始無妨礙。又有傷症兼疫症者,先治其疫,而後治傷,庶可兩痊。予臨症時,常遇之,故特補出。放痧穴道歌(佚)

第二十六則‧損傷出血吐血

傷損之症,或患處或諸竅出血者,此肝火熾盛,血熱錯經妄行也。用加味逍遙散。中氣虛弱,血無所附而妄行,加味四君子湯。中氣下陷,補中益氣湯。元氣內脫,用獨參東加炮薑、附子。血蘊於內而嘔血者,四物東加柴、芩。煩勞太過,或惱怒氣逆,或過服寒毒等藥,致傷陽絡,則吐血、衄血、便血;傷陰絡,則血積血塊,肌肉青黑,臟腑虧損,經隧失職,急補脾肺二臟自愈。或嘔吐黑血者,因打撲傷損,敗血流入胃脘,色如豆汁,從嘔而出。形實者,用百合散;形虛者,加味芎歸湯。或出血過多,脈洪大而虛,重按全無,血虛發熱,用當歸補血湯;脈細沉微,按之輕弱,此陰盛發熱,四君子東加姜、附。或筋惕肉 ,此亡血也,用聖愈湯。發熱汗出不止者,血脫也,用獨參湯。凡血脫之症,脈實者難治,脈虛者可療也

第二十七則‧胸腹脅肋痛悶

傷損之症,胸腹痛悶。因跳躍捶胸,閃挫舉重,勞欲恚怒所致。喜手摸者,肝火傷脾,用四胸脅悶痛,日晡發熱,肝經傷也,用加味逍遙散。若胸腹悶痛,飲食少思,肝脾氣俱傷也,用四君子湯,加芎、歸、柴、梔、丹皮。若胸腹不利,食少無寐,脾氣郁結也,用加味歸脾湯。若脅肋脹痛,大便通和,喘咳吐痰,肝火侮肺也,用小柴胡東加青皮、山梔。若胸腹脹痛,大便不通,喘咳吐血者,乃血瘀停滯,用當歸導滯散。《內經》云︰肝藏血,脾統血,蓋肝屬木,木勝侮土,脾氣必虛,宜清肝養血,次壯脾胃,則氣血充盛。若妄行克伐,虛者益虛,滯者益滯,禍不旋踵矣。

第二十八則‧腹痛腰痛

傷損腹痛,大便不通,按之痛甚,瘀血內蓄,用加味承氣湯。既下而痛不止,按之仍痛者,瘀未盡也。用加味四物湯補而行之。若腹痛按之不痛者,血氣傷也,四物東加參、耆、白朮補而和之。下而胸脅反痛,肝血傷也,用四君東加芎、歸。既下發熱,陰血傷也,四物東加參、朮。下後惡寒發熱者,氣血傷也,八珍湯;下後嘔吐者,胃氣傷也,六君子東加當歸;下後泄瀉不止者,六君子東加肉果、補骨脂。下後手足俱冷,昏憒汗出者,陽氣虛寒也,用參附湯。若吐瀉手足俱冷,指甲青黑,脾腎虛寒甚也,急用大劑參附湯。口噤手撤,遺尿痰盛,唇青體冷者,虛極壞症也,大劑參附湯,以圖僥幸。或少腹引陰莖作痛者,乃瘀血不行,肝經火郁所致,用小柴胡東加大黃、黃連、山梔,待其痛勢已定,再宜養血。若誤認寒症,投以熱藥,重則必危,輕則損目。若腰痛脊痛,因瘀血留太陽經所致,服地龍散治之。

第三十五則‧運、熏、灸、倒四法及灸臍化痞法附

外用運、熏、灸、倒四法,宿傷可用,新傷不可用。新傷者,血未歸經,恐其瘀血攻心之患,同入鍋內炒熱,以社醋烹之;蓋片時,乘熱布包,運動患處,冷即換易,待其患處,汗出如油可也。熏法,凡宿傷在皮裡膜外,雖服行藥不能除根,服瓜皮散,次用落得打草、陳小麥、艾葉三味,用河水共煎一鍋,滾透入小口缸內,橫板一塊,患人坐板上,再將單被蓋身瓜皮散,用生炭燒紅地皮,社醋烹之,再將稻草攤上,單被為席,使患人臥上,濃被蓋暖,使其汗出如雨,服勝金散而安。若氣虛之體,不可用此。凡倒法,病患能言,不能食,無法可治。不得已要使惡物吐之。先服硫麝散,將患人臥被上,每邊兩人牽被到動,使人滾轉反側,吐出惡物,服虻蟲散再調理可愈。灸臍法,若膀胱傷,小便秘結,可用田螺、麝香搗爛,先置臍中,再將飛鹽蓋臍上,如銅錢濃薄。鹽上用艾火灸二三壯即通,去麝可也。化痞熨法,凡人蓄血成痞,或在脅內,或在腹中,服藥難消。用飛面量痞之大小,四圍作圈,使惡物無從逃避,圈內置朴硝滿,圈恐其側邊卸落,以腳條縛之,又襯紙二三十重,將熨斗盛火熨之,俟患處有響聲,乃痞消之驗。斯運、熏、灸、倒之法,恐患人不善服藥,不得已而用之,亦不可輕使。若元氣虛弱之人用之太過,必致氣促厥逆之虞,醫者慎之。

第三十六則‧應刺諸穴

《素問‧繆刺論》曰︰人有所墮墜,惡血留內,腹中滿脹,不得前後,先飲利藥。此上傷厥各一 ,見血立已,左刺右,右刺左。《靈樞經‧寒熱病論》篇曰︰身有所傷,血出多,及中風寒。若有所墮墜,四肢懈惰不收,名曰體惰。取其小腹臍下三結交。三結交者,陽明太陰也,臍下三寸關元也。《靈樞經‧厥病論》曰︰頭痛不可取於者,有所擊墮,惡血在內,傷痛未已,可側刺,不可遠取也。《靈樞經‧邪氣臟腑病形篇》曰︰有所墮墜,惡血在內。有所大怒,氣上而不下,積於脅下則傷肝,法當先導怒氣,勿積於肝,則肝可以無傷,然後飲以利藥,以破惡血,則脅下無留血矣。又曰︰有所擊撲,若醉入房,汗出當風,則傷脾。《素問‧脈要精微論》曰︰肝脈搏堅而長,色不青,當病墜。若因血在脅下,令人喘逆。《金匱要略》曰︰寸口脈浮微而澀,然當亡血,若汗出;設不汗出者,其身有瘡,被刀斧所傷亡血故也。又論曰︰肝脈搏堅而色不變,必有擊墮之事。因 肉擊傷,故惡血必留脅下,兼到嘔逆,依經針刺然谷、足跗,或三毛等穴出血。或飲利藥,使惡血開行,當自愈也。若脈浮微而澀,當知亡血過多,依經於三結交關元穴灸之,或飲大補氣血之劑而調之,則病已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