厥陰者,陰盡陽生之藏,與少陽為表裏者也。故其為病,陰陽錯雜,寒熱混淆,邪至其經,從化各異;若其人素偏於熱,則邪從陽化,故消渴,氣上撞心,心中疼熱,蚘厥,口爛,咽痛,喉痺,癰膿,便血等陽證見矣;若其人素偏於寒,則邪從陰化,故手足厥冷,脈微欲絕,膚冷,藏厥,下利,除中等陰證見矣。所以少陽不解,傳變厥陰而病危,厥陰病衰,轉屬少陽為欲愈,陰陽消長,大伏危機。茲以陰陽從化,厥熱勝復之微旨,詳發於篇中,俾臨證者,診治有要道焉。
厥陰之為病,消渴,氣上撞心,心中疼熱,飢而不欲食,食則吐蚘;下之,利不止。
【註】
此條總言厥陰為病之大綱也。厥陰者,為陰盡陽生之藏,邪至其經,從陰化寒,從陽化熱,故其為病,陰陽錯雜,寒熱混淆也。消渴者,飲水多而小便少,乃厥陰熱化而耗水也。厥陰之脈,起足大指,循股內入陰中,環陰器抵少腹,貫心膈。其注肺熱邪,循經上逆膈中,故氣上撞心,心中疼熱也。饑而不欲食者,非不食也,因食則動蚘而吐,故雖饑而不欲食,食則吐蚘也。夫消渴多飲,饑不能食,則胃中所有者,但水與熱耳!若更以厥陰熱氣,挾蚘撞疼,誤認為轉屬陽明之實痛而下之,則胃愈虛,必下利不止矣。
【集註】
成無己曰:邪自太陽傳至太陰,則腹滿而嗌乾,未成渴也;至少陰則口燥舌乾而渴,未成消也;至厥陰則成消渴者,以勢甚能消水故也。又張卿子云;嘗見厥陰消渴數證,舌盡紅赤,厥冷脈微,渴甚,服白虎、黃連等湯,皆不能救,蓋厥陰消渴,皆寒熱錯雜之邪,非純陽亢熱之證可比也。
魏荔彤曰:此申解厥陰傳經熱邪為患,歷舉其證,以禁誤下也。傷寒之邪,傳入少陰,為裏中之裏,乃自少陰傳厥陰,又為三陰之極盡處矣。陰盡處受邪,無所復傳,卻同少陽為升降之出路。少陽無下法。厥陰陰邪亦無下法,下之為誤可知矣。首標「消渴」二字,凡熱必渴,而寒濕隔阻正氣,亦有渴者,然其渴雖欲飲水,必不能多,未有渴而飲,飲而仍渴,隨飲隨消隨渴。若是者消渴為傳經之熱邪,傳入厥陰無疑也。
厥陰病,渴欲飲水者,少少與之愈。
【註】
厥陰病,渴欲飲水者,乃陽回欲和,求水自滋,作解之兆,當小小與之,以和其胃,胃和汗出,自可愈也。若多與之,則水反停漬入胃,必致厥利矣。
【集註】
張璐曰:陽氣將復,故欲飲水,而少少與之者,蓋陰邪方欲解散,陽氣尚未歸復,若恣飲不消,反有停蓄之患矣。
汪琥曰:厥陰有消渴一證,不言自愈者,蓋熱甚而津液消爍,雖飲水不能勝其燥烈,乃邪氣深入未愈之徵也。而此條之渴欲飲水與之愈者,蓋其熱非消渴之比,乃邪氣向外欲解之機也,兩者自是不同。
傷寒,厥而心下悸,宜先治水,當服茯苓甘草湯,卻治其厥,不爾,水漬入胃,必作利也。
【按】
「厥而心下悸者」之下,當有「以飲水多」四字,若無此四字,乃陰盛之厥悸,非停水之厥悸矣,何以即知是水而曰宜先治水耶?
【註】
傷寒厥而心下悸者,不渴引飲,乃陰盛之厥悸也,若以飲水多,乃停水之厥悸也。故宜先治水,卻治其厥,當與茯苓甘草湯,即桂枝甘草湯、加茯苓、生薑也。桂枝、甘草補陽虛也,佐生薑外散寒邪,則厥可回矣,君茯苓內輸水道,則悸可安矣,此先水後厥之治也。蓋停水者,必小便不利,若不如是治之,則所停之水漬入胃中,必作利也。
【按】
傷寒太陽篇,汗出表未和,小便不利,此條傷寒表未解,厥而心下悸,二證皆用茯苓甘草湯者,蓋因二者見證雖不同,而裏無熱,表未和,停水則同也。故一用之諧和榮衛以利水,一用之解表通陽以利水,無不可也。此證雖不曰小便不利,而小便不利之意自在,若小便利則水不停,而厥悸屬陰寒矣,豈宜發表利水耶!
【集註】
方有執曰:『金匱』云:水停心下,甚則悸者,是悸為水甚,而厥則寒甚也。寒無象而水有形,水去則寒消,而厥亦愈,入胃者,水能滲土也。
喻昌曰:太陽篇中飲水多者,心下必悸,故此厥而心下悸者,明係飲水所致。所以乘其水未漬胃,先用茯苓甘草湯治水,以清下利之源,後迺治厥,庶不致厥與利相因耳!
程應旄曰:寒因水停而作厥者,其證以心下悸為驗。厥陰有此,多因消渴得之,水其本也,寒其標也,不先水而先厥,且防水漬入胃,敢下之乎?
汪琥曰:厥而心下悸者,明係飲水多,寒飲留於心下,胸中之陽,不能四布,故見厥,此非外來之寒比也,故法宜先治水,須與茯苓甘草湯,而治厥之法,即在其中矣。
蓋水去則厥自除也。不爾者,謂不治其水,則水漬下入於胃,必作利也。
吳人駒曰:氣脈流行,不循常道,是為悖逆,名之曰厥。但厥有痰、實、寒、熱、氣、水之不同,此因於水者也。水氣不循故道,則水之寒氣上乘於心而為悸,故治水即所以去悸,而厥亦回。設或不然,則水之甚者,其土沮洳,因為之利矣。
傷寒脈微而厥,至七、八日膚冷,其人躁無暫安時者,此為藏厥,非蚘厥也。蚘厥者,其人當吐蚘,今病者,靜而復時煩者,此為藏寒。蚘上入其膈,故煩,須臾復止,得食而嘔,又煩者,蚘聞食臭出,其人當自吐蚘。蚘厥者,烏梅丸主之,又主久利。
【按】
此為藏寒之「此」字,當是「非」字,若是「此」字,即是藏厥,與辨蚘厥之義不屬。
【註】首條總論厥陰陽邪化熱,此條詳辨厥陰陰邪化寒,以明藏厥、蚘厥之不同,而出其治也。傷寒脈微而厥,厥陰脈證也。至七、八日不回,手足厥冷,而更通身膚冷,躁無暫安之時者,此為厥陰陽虛陰盛之藏厥,非陰陽錯雜之蚘厥也。若蚘厥者,其人當吐蚘,今病者靜而復時煩,不似藏厥之躁無暫安時,知非藏寒之躁,乃蚘上膈之上也,故其煩須臾復止也,得食而吐又煩者,是蚘聞食臭而出,故又煩也。得食蚘動而嘔,蚘因嘔吐而出,故曰:其人當自吐蚘也。蚘厥主以烏梅丸,又主久利者,以此藥性味酸苦辛溫,寒熱並用,能解陰陽錯雜,寒熱混淆之邪也。藏厥者,宜吳茱萸湯。兼少陰者,宜四逆、通脈、附子等湯,臨證者,酌而用之可也。
【集註】
方有執曰:脈微而厥,統言之也。膚冷,言不獨手足,以見陽氣內陷也。藏厥,言非在經也。
喻昌曰:脈微而厥,則陽氣衰微可知,然未定其為藏厥、蚘厥也。惟膚冷而躁,無暫安時,乃為藏厥,藏厥用四逆及灸法,其厥不回者死。若蚘厥則時厥時煩,未為死候,但因此而馴至胃中,無陽則死矣。
程知曰:言厥,有藏與蚘之別也。藏厥者,腎藏之陽不行也;蚘厥者,手足冷而吐蚘,胃府之陽不行也。蚘厥者,蚘動則煩而有靜時,非若藏厥之躁無暫安時也。此胃陽病而無關於腎陽,故厥雖同,而證則異也。
程應旄曰:脈微而厥,純陰之象,徵於脈矣;七、八日膚冷,無陽之象,徵於形矣。
陰極則發躁,無暫安時,此自是少陰藏厥,為不治之證,厥陰中無此也。至於吐蚘,為厥陰本證,則蚘厥可與陰陽不相順接者,連類而明之也。用烏梅丸名曰安蚘,實是安胃,并主久利,見陰陽不相順接,厥而下利之證,皆可以此方括之也。
林瀾曰:陽煩陰躁,煩輕躁重,於藏厥言躁,於蚘厥言煩,已具安危之異矣。藏厥者,陽氣將脫,藏氣欲絕而爭,故藏厥為死證;若蚘厥者,藏氣虛寒,而未至於絕。藏氣寒,則蚘不安其宮而動,藏氣虛則蚘求食而出,是以其證必吐蚘。
烏梅丸方
烏梅三百枚 細辛六兩 乾薑十兩 黃連十六兩 當歸四兩 附子(去皮,炮)六兩蜀椒(出汗)四兩 桂枝六兩 人參六兩 黃柏六兩
上十味,異搗篩,合治之,以苦酒漬烏梅一宿,去核,蒸之五斗米下,飯熟搗成泥,和藥令相得,內臼中,與蜜杵二千下,丸如梧桐子大,先食飲服十丸,日三服,稍加至二十丸,禁生冷、滑物、臭食等。
【集解】
柯琴曰:六經惟厥陰為難治,其本陰,其標熱,其體木,其用火,必伏其所主,而先其所因,或收、或散、或逆、或從,隨所利而行之,謂其中氣,使之和平,是治厥陰之法也。厥陰當兩陰交盡,又名陰之絕陽,宜無熱矣。第其合晦朔之理,陰之初盡,即陽之初生,所以厥陰病熱,是少陽使然也。火王則水虧,故消渴氣上撞心,心中疼熱,氣有餘便是火也。木盛則生風,蟲為風化,饑則胃中空虛,蚘聞食臭而出,故吐蚘,雖饑不欲食也。仲景立方,皆以辛甘苦味為君,不用酸收之品,而此用之者,以厥陰主肝木耳!『洪範』曰:木曰曲直作酸。『內經』曰:木生酸,酸入肝,君烏梅之大酸,是伏其所主也。配黃連瀉心而除疼,佐黃柏滋腎以除渴,先其所因也。連、柏治厥陰,陽邪則有餘,不足以治陰邪也。椒、附、辛、薑大辛之品並舉,不但治厥陰陰邪,且肝欲散,以辛散之也。又加桂枝、當歸,是肝藏血,求其所屬也。寒熱雜用,則氣味不和,佐以人參,調其中氣,以苦酒漬烏梅,同氣相求,蒸之米下,資其穀氣,加蜜為丸,少與而漸加之,緩則治其本也。蚘、昆蟲也。生冷之物與濕熱之氣相成,故藥亦寒熱互用,且胸中煩而吐蚘,則連柏是寒因熱用也。蚘得酸則靜,得辛則伏,得苦則下,信為治蟲佳劑。久利則虛,調其寒熱,酸以收之,下利自止。
傷寒六、七日,脈微,手足厥冷,煩躁,灸厥陰,厥不還者,死。
【註】
此詳申厥陰藏厥之重證也。傷寒六、七日,脈微,手足厥冷,煩躁者,是厥陰陰邪之重病也。若不圖之於早,為陰消陽長之計,必至於陰氣寖寖而盛,厥冷日深,煩躁日甚,雖用茱萸、附子、四逆等湯,恐緩不及事,惟當灸厥陰以通其陽。如手足厥冷,過時不還,是陽已亡也,故死。
【集註】
方有執曰:灸所以通陽,陽不回,故主死也。
程知曰:六、七日,為邪傳厥陰之時,脈微而厥,未是危證,危在煩躁,為微陽外露耳!
程應旄曰:脈微厥冷而煩躁,是即前條中所引藏厥之證,六、七日前無是也。
汪琥曰:煩躁者,陽虛而爭,乃藏中之真陽欲脫,而神氣為之浮越,故作煩躁。可灸太衝穴,以太衝二穴,為足厥陰脈之所注。穴在足大指下後二寸,或一寸半陷中,可灸三壯。
手足厥寒,脈細欲絕者,當歸四逆湯主之。若其人內有久寒者,宜當歸四逆加吳茱萸生薑湯。
【註】
此詳申厥陰藏厥之輕證也。手足厥寒,脈細欲絕者,厥陰陰邪寒化之脈證也。然不通身膚冷,亦不躁無暫安時者。則非陽虛陰盛之比,故不用薑、附等輩,而用當歸四逆湯,和厥陰以散寒邪,調榮衛以通陽氣也。若其人內有久寒者,宜當歸四逆湯,加吳茱萸、生薑,以直走厥陰,溫而散之也。
【集註】
程知曰:不用薑、附者,以證無下利,不屬純陰也。蓋脈細欲絕之人,薑、附亦足以劫其陰,故不惟不輕用下,且亦不輕用溫也。
鄭重光曰:手足厥冷,脈細欲絕,是厥陰傷寒之外證,當歸四逆,是厥陰傷寒之表藥也。
當歸四逆湯方
當歸三兩 桂枝三兩 芍藥三兩 細辛三兩 通草二兩 甘草(炙)二兩 大棗(擘)二十五枚
上七味,以水八升,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日三服。
當歸四逆加吳茱萸生薑湯方
於前方內,加吳茱萸半升,生薑三兩。
上九味,以水六升,清酒六升和,煮取五升,去滓,溫分五服,一方水酒各四升。
【方解】
凡厥陰病,必脈細而厥,以厥陰為三陰之盡,陰盡陽生,若受邪則陰陽之氣,不相順接,故脈細而厥也。然相火寄居於厥陰之藏,經雖寒而藏不寒,故先厥者後必發熱也。故傷寒初起,見手足厥冷,脈細欲絕者,皆不得遽認為虛寒、而用薑附也。此方取桂枝湯,君以當歸者,厥陰主肝為血室也;佐細辛味極辛,能達三陰,外溫經而內溫藏;通草性極通,能利關節,內通竅而外通榮;倍加大棗,即建中加飴用甘之法;減去生薑,恐辛過甚而迅散也。肝之志苦急,肝之神欲散,甘辛並舉,則志遂而神悅,未有厥陰神志遂悅,而脈細不出,手足不溫者也。不須參、苓之補,不用薑、附之峻者,厥陰、厥逆與太陰、少陰不同治也。若其人內有久寒,非辛溫甘緩之品所能兼治,則加吳茱萸、生薑之辛熱,更用酒煎,佐細辛直通厥陰之藏,迅散內外之寒,是又救厥陰內外兩傷於寒之法也。
病者手足厥冷,言:我不結胸,小腹滿,按之痛者,此冷結在膀胱關元也。
【註】
此申上條詳出其證也。經曰:六日厥陰受之。厥陰循陰器,絡於肝,故煩滿而囊縮。
邪傳厥陰,其人本自有熱,必從陽化,則煩渴,少腹滿而囊縮,乃四逆散、承氣湯證也。若其人本自有寒,必從陰化,則手足厥冷,少腹滿而囊縮,乃當歸四逆加吳茱萸湯證也。今病者手足厥冷,言我不結胸,是謂大腹不滿,而惟小腹滿,按之痛也。論中有少腹滿,按之痛;小便自利者,是血結膀胱證;小便不利者,是水結膀胱證;手足熱,小便赤澀者,是熱結膀胱證,此則手足冷,小便數而白,知是冷結膀胱證也。
【集註】
成無己曰:手足厥,不結胸者,無熱也。小腹滿,按之痛,下焦冷結也。
程知曰:陽邪結於上,陰邪結於下,手足厥冷,小腹滿,按之痛,其為陰邪下結可知,此當用溫、用灸。關元,穴名,在臍下三寸,為極陰之位,足三陰、任脈之會,膀胱所居也。
程應旄曰:發厥,雖不結胸,而小腹滿實作痛結,則似乎可下。然下焦之結多冷,不比上焦之結多熱也。況手足厥,上焦不結,惟結膀胱關元之處,故曰:冷結也。
凡厥者,陰陽氣不相順接,便為厥;厥者,手足逆冷者是也。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虛家亦然。
【註】
此詳諸條致厥之由,慎不可下也。蓋厥雖陰經俱有,然所屬者厥陰也,故厥陰一病,不問寒熱皆有厥,若無厥,則非厥陰也。太陰寒微,故手足溫而無厥冷;少陰寒甚,故有寒厥而無熱厥;厥陰陰極生陽,故寒厥熱厥均有之也。凡厥者,謂陰陽寒熱之厥也。陰陽不相順接者,謂陰陽之氣不相順接交通也,不相順接交通,則陽自陽而為熱,陰自陰而為寒,即為厥病也。厥者之證,手足逆冷是也。諸四逆厥者,謂諸病四逆厥冷者也。然厥病陰陽已不相順接交通,慎不可下,虛家見厥,尤不可下,故曰:虛家亦然也。
【集註】
成無己曰:手之三陰三陽,相接於手之十指;足之三陰三陽,相接於足之十指。陽氣內陷,不與陰相順接,故手足為之厥冷也。
喻昌曰:厥陰證仲景總不欲下,無非欲邪還於表,使陰從陽解也,此但舉最不可下之二端,以嚴其戒。
傷寒五、六日,不結胸,腹濡,脈虛,復厥者,不可下,此亡血,下之死。
【按】
「結胸」二字,當是「大便」二字。不結胸,腹濡,脈虛,復厥,皆無可下之理,而曰:不可下,何所謂耶?
【註】
此承上條詳申不可下之義也。傷寒五、六日,邪至厥陰之時,不大便似可下也。若腹濡、脈虛、復厥者,此為亡血虛躁,更不可下也,下之則蹈虛虛之戒而死矣。大病、汗後,產婦、亡血之家,多有此證。
【集註】
張璐曰:傷寒五、六日,邪入厥陰,其熱深矣。今脈虛而復厥,則非熱深當下之可比。以其亡血傷津,大便枯濇,恐人誤認五、六日熱入陽明之燥結,故有不可下之之戒。蓋脈虛、腹濡,知內外無熱,厥則陰氣用事,即當同亡血例治,若其人陰血更虧於陽,或陰中稍挾陽邪,不能勝辛熱者,又屬當歸四逆證矣。
傷寒病,厥五日,熱亦五日,設六日,當復厥,不厥者,自愈,厥終不過五日,以熱五日,故知自愈。
【註】
傷寒邪傳厥陰,陰陽錯雜為病,若陽交於陰,是陰中有陽,則不厥冷;陰交於陽,是陽中有陰,則不發熱。惟陰盛不交於陽,陰自為陰,則厥冷也;陽亢不交於陰,陽自為陽,則發熱也。蓋厥熱相勝則逆,逆則病進;厥熱相平則順,順則病愈。今厥與熱日相等,氣自平,故知陰陽和而病自愈也。
【集註】
方有執曰:厥五日,熱亦五日,陰陽勝復無偏也,當復厥不厥,陽氣勝也。陽主生,故自愈可知也。
張璐曰:此云厥終不過五日,言厥之常;後云厥反九日而利,言厥之變,蓋常則易治,變則難復也。
林瀾曰:三陰經傷寒,太陰為始,則手足溫,少陰則手足冷,厥陰則手足厥逆,然病至厥陰,陰之極也,反有發熱之理?蓋陽極而生陰,故陽病有厥冷之證;陰極而生陽,故厥逆有發熱之條。
傷寒熱少厥微,指頭寒,默默不欲食,煩躁數日,小便利,色白者,此熱除也。欲得食,其病為愈,若厥而嘔,胸煩滿者,其後必便血。
【註】
傷寒熱少厥微,所以手足不冷,而但指頭寒,寒邪淺也。默默,陰也。煩躁,陽也。
不欲食,胃不和也。此厥陰陰陽錯雜之輕病,即論中熱微厥亦微之證也。若數日小便利,其色白者,此邪熱已去也,欲得食,其胃已和也,熱去胃和,陰陽自平,所以其病為愈也。若小便不利而色赤,厥不微而甚,不惟默默而且煩,不但不欲食,更嘔而胸滿,此熱未除而且深也,即論中厥深熱亦深之證也。熱深不除,久持陰分,後必便血也,所謂數日者,猶曰:連日也。
【集註】
王肯堂曰:設未欲食,宜乾薑甘草湯。嘔而胸煩滿者,少陽證也,少陽與厥陰為表裏,邪干其府,故嘔而胸煩滿。肝主血,故後必便血。
方有執曰:熱少厥微,邪淺也,所以手足不冷,而但指頭寒。默默,謂無言也。不欲食,厥陰之脈挾胃也。煩躁則內熱,故以小便辨之。欲食,邪退而胃回也。厥而嘔胸煩滿者,厥陰脈挾胃貫膈布肋也,便血陰邪,必走下竅也。
林瀾曰:於熱厥,言指頭寒。於寒厥微者,言手足寒。甚者,言四逆。厥逆輕重淺深,當細味之。
汪琥曰:按此條論仲景無治法。郭壅云:熱不除而便血,可用犀角地黃湯。
傷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必發熱,前熱者後必厥,厥深者熱亦深,厥微者熱亦微,厥應下之,而反發汗者,必口傷爛赤。
【註】
傷寒一、二日即厥,四、五日仍厥不已者,是陰盛陽衰之寒厥也。寒厥者,即藏厥也。若一、二日厥,至四、五日而熱;或一、二日熱,至四、五日而厥,前厥後熱,前熱後厥,是陰陽互為勝復之熱厥也。熱厥者,即陽厥也。厥深者,熱亦深;厥微者,熱亦微,此厥乃應下之熱厥,非當溫散之寒厥也。若誤為寒厥而反溫散之,則助其熱上攻,必口傷爛赤也。
【集註】
成無己曰:經云:諸四逆者不可下之,至此又云應下,最宜詳審。先賢謂熱厥手足雖厥冷,而或有溫時,手足雖逆冷,而手足掌心必煖。戴元禮又以指甲之煖冷紅青,別厥證之寒熱,皆慎之至也。
汪琥曰:此條乃傳經邪熱,陽極似陰之證。傷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言傷寒在一、二日之時本發熱,至四、五日後而厥者,乃邪傳厥陰之候也。必發熱者,言病人四肢及肌表雖厥,而軀殼以內必發熱也。前熱者後必厥,乃申明一、二日為前,四、五日為後,以見熱極必發厥也。陽邪深伏,應須以苦寒之藥下去其熱,使陰氣得伸,則陰陽平,四肢和順而不厥矣。粗工見厥,認以為寒,而反用辛溫之藥,辛溫皆升,引熱上行,必口傷爛赤,以厥陰之脈循頰裏環唇內故也。
病人手足厥冷,脈乍緊者,邪結在胸中,心下滿而煩,飢不能食者,病在胸中,當須吐之,宜瓜蒂散。
【註】
病人手足厥冷,若脈微而細,是寒虛也。寒虛者可溫可補。今脈乍緊勁,是寒實也,寒實者宜溫宜吐也。時煩吐蚘,饑不能食,乃病在胃中也;今心中煩滿,饑不能食,是病在胸中也。寒飲實邪,壅塞胸中,則胸中陽氣為邪所遏,不能外達四肢,是以手足厥冷,胸滿而煩,饑不能食也,當吐之,宜瓜蒂散湧其在上之邪,則滿可消,而厥可回矣。
【集註】
喻昌曰:此與太陽之結胸迥殊,其脈乍緊,其邪亦必乍結,故用瓜蒂散湧載其邪而出,斯陽邪仍從陽解耳!
程應旄曰:手足厥冷,邪氣內阻,脈乍緊,緊而不常,往來中倏忽一見也。
傷寒脈滑而厥者,裏有熱,白虎湯主之
【註】
傷寒脈微細,身無熱,小便清白而厥者,是寒虛厥也,當溫之。脈乍緊,身無熱,胸滿而煩厥者,是寒實厥也,當吐之。脈實,大小便閉,腹滿痛而厥者,熱實厥也,當下之。今脈滑而厥,滑為陽脈,裏熱可知,是熱厥也。然內無腹滿痛不大便之證,是雖有熱而裏未實,不可下而可清,故以白虎湯主之。
【集註】
程應旄曰:脈滑而厥,乃陽實拒陰之厥,白虎湯涼能清裏,而辛可解表。故當舍證而從脈也。
林瀾曰:熱厥亦有不同,如傳邪入府,秘結不通,燥矢在內,非下不可者,以承氣治之之證是也。若火極似水,裏有大熱,而大便不閉,無燥糞可除者,滑則裏熱已深,厥則邪陷已極,非以白虎滌其極熱,則亢甚之陽,何以清耶!
吳人駒曰:厥,因陽氣不相順接,其脈當見陰象。脈滑為氣有餘,是陽盛於內,格陰於外,內則實熱,外而假寒者也,白虎以清解實熱,則厥自解矣。辨之之法,冷必不甚,浮而近之則冷,按之肌骨之下,則反熱矣。
傷寒脈促,手足厥逆,可灸之。
【註】
傷寒陰證見陽脈者,雖困無害,無寧俟之也。今傷寒脈促,手足厥逆,而曰可灸之者,蓋以欲溫則有陽脈之疑,欲清則有陰厥之礙也。夫證脈無寒熱之確據,設以促之一陽脈清之,惟恐有誤於脈;或以厥之一陰證溫之,又恐有誤於證,故設兩可之灸法,斯通陽而不助熱,回厥而不傷陰也。
【集註】
喻昌曰:傷寒脈促,則陽氣跼蹐可知,更加手足厥逆,其陽必為陰所格拒而不能返,故宜灸以通陽也。
張璐曰:手足厥逆,本當用四逆湯,以其脈促,知為陽氣內阻,而非陽虛,故但用灸以通其陽,不用溫經以助陽也。
傷寒發熱四日,厥反三日,復熱四日,厥少熱多者,其病當愈,四日至七日熱不除者,必便膿血。傷寒厥四日,熱反三日,復厥五日,其病為進,寒多熱少,陽氣退,故為進也。
【註】
傷寒邪在厥陰,陽邪則發熱,陰邪則厥寒,陰陽錯雜,互相勝復,故或厥或熱也。傷寒發熱四日,厥亦四日,是相勝也。今厥反三日,復熱四日,是熱多厥少,陽勝陰退,故其病當愈也。當愈不愈,熱仍不止,則熱鬱於陰,其後必便膿血也。若厥九日,熱反三日,則厥多熱少,陰勝陽退,故為病進也。
【集註】
程知曰:此即厥熱往復之機,知陰陽進退之義,明厥證所重在陽,則厥陰之大旨昭然矣。
張璐曰:太陽以惡寒發熱為病進,恐其邪氣傳裏也;厥陰以厥少熱多為病退,喜其陰盡陽復也。
程應旄曰:厥陰、少陽,一藏一府。少陽在三陽為盡,陽盡則陰生,故有寒熱之往來;厥陰在三陰為盡,陰盡則陽生,故有厥熱之勝復。凡遇此證,不必論其來自三陽、起自三陰,祇論厥與熱之多少。熱多厥少,知為陽勝,陽勝病當愈;厥多熱少,知為陰勝,陰勝病日進。熱在後而不退,則為陽過勝,過勝而陰不能復,遂有便血諸熱證;厥在後而不退,則為陰過勝,過勝而陽不能復,遂有亡陽諸死證。所以調停二者治法,須合乎陰陽進退之機,陽勝宜下,陰勝宜溫,若不圖之於早,坐令陰竭陽亡,其死必矣。
吳人駒曰:『內經』言,人之傷於寒也,則為病熱,熱雖甚不死,是傷寒以熱為貴也。然熱不及者病,太過者亦病。故此二節,論寒熱之多少,以明不可太過與不及也。
傷寒始發熱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當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為除中,食以索餅,不發熱者,知胃氣尚在,必愈。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也,後三日脈之,其熱續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發熱六日,厥反九日,復發熱三日,並前六日,亦為九日,與厥相應,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後三日脈之而脈數,其熱不罷者,此為熱氣有餘,必發癰膿也。
【按】
不發熱者之「不」字,當是「若」字,若是「不」字,即是除中,何以下接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之文也?
【註】
熱而不厥為陽,厥而不熱為陰。傷寒始發熱六日,厥亦六日,至七日仍發熱而不厥者,是陽來復,當自愈也,今厥九日,較熱多三日,是陰勝陽,故下利也。凡厥利者,中必寒,當不能食,今反能食,恐是陰邪除去胃中陽氣,而為除中之病也。恐者,疑而未定之辭也。故以索餅試之,食後不發熱,則為除中,若發熱,知胃氣尚在,則非除中,可必愈也。若食後雖暴發熱,恐熱暫出而復去,仍是除中,故必俟之三日,其熱續在不去,與厥相應,始可期之旦日夜半愈也。若俟之三日後,雖熱不罷而亦不愈,且脈猶數者,此為熱氣有餘,留連榮衛,必發癰膿也。
【集註】
方有執曰:食,飼也。索,常也。謂以素常所食之餅飼之也。一說無肉曰索,謂不令犯食禁也。旦日、明日平旦,朝而陽長之時也;夜半,陰盡陽生之時也,數以候熱。
癰膿者,厥陰主血,血熱持久則壅瘀,壅瘀則腐化,故可必也。
吳人駒曰:除者,去也;中者,中氣也,乃中氣除去,欲引外食以自救也。
傷寒脈遲六、七日,而反與黃芩湯徹其熱,脈遲為寒,今與黃芩湯復除其熱,腹中應冷,當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按】
「傷寒脈遲六、七日」之下,當有「厥而下利」四字,若無此四字,則非除中證矣。
有此四字,始與下文反與黃芩湯之義相屬。
【註】
傷寒脈數,六、七日,厥而下利,熱厥下利也,當與黃芩湯徹其熱。今傷寒脈遲六、七日,厥而下利,寒厥下利也,當與理中湯溫其寒。而反與黃芩湯復除其熱,腹中應冷,當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乃胃氣將絕,求食以救,終無補於胃也,故曰必死。
【集註】
方有執曰:反者,言不順於道也。黃芩湯,寒藥也。徹,亦除也。應,亦當也。反能食者,胃欲絕引食以自救也。中,以胃言。死,謂萬物無土不生也。
程知曰:言脈遲為寒,不宜更用寒藥,以致有除中之變也。中氣為陰寒革除,則胃中無根之陽氣將欲盡除,而求救於食,故為死證。
傷寒,先厥後發熱而利者,必自止,見厥復利。
【註】
厥逆,陰也。發熱,陽也。先厥後發熱,而利必自止者,是陰退而陽進也。見厥復利者,是陽退而陰進也。熱多厥少,病雖甚者亦可愈;厥多熱少,病雖微者亦轉甚。可知厥熱,乃陰陽進退生死之機也。
【集註】
汪琥曰:厥陰者,陰之盡,厥陰之經,陽氣甚微,故不論陰陽二證,寒熱之邪,但至其經,無有不發厥者,蓋厥即為逆,起於手足,今曰先厥者,此初起便厥,厥即下利發熱者,則陽氣復而利必自止也。
傷寒先厥後發熱,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為痹,發熱無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膿血,便膿血者,其喉不痹。
【註】
此承上條而詳辨之,以出其證也。先厥後發熱,下利必自止,厥回利止,其熱若退,為欲愈也。若厥回利止,其熱不退,而反汗出者,是厥陰病。從陽化熱,其邪上循本經之脈,故咽喉痛痹也。若厥回發熱,無汗利不止者,是厥陰邪熱。因利下迫,傷及脈中之血,故必便膿血也。便膿血者,其喉不痹,謂熱邪下利,而不復上病咽痛也。
可知下利止,其喉為痹者,謂熱邪已上,病咽痛,即不復病下利也。
【集註】
喻昌曰:先厥後熱下利止,其病為欲愈矣。乃反汗出咽中痛,是熱邪有餘,上攻咽喉而為痹也。既發熱雖無汗,為其陽已回,所以利亦必自止,若不止,則無汗明係邪不外出,熱鬱在裏,必主便膿血也。便膿血者,其喉不痹,見熱邪在裏,即不復在表,在下,即不復在上也。
汪琥曰:咽中痛者,此熱傷上焦氣分也。痹者,閉也。咽中痛甚,其喉必閉而不通,以厥陰經循喉嚨之後,上入頏顙故也。無汗利不止,便膿血者,此熱傷下焦血分也,熱邪注下,則不干上,故曰:其喉不痹。
下利脈數,有微熱,汗出,令自愈,設復緊,為未解。
【註】
厥陰下利脈數,熱利也。若熱微汗出,知邪微欲解,下利必自止,故令自愈也。設脈復緊,為表邪猶盛,未能解也。
【集註】
成無己曰:下利,陰病也。脈數,陽脈也。陰病見陽脈者生,微熱汗出,陽氣得通也,利必自愈。諸緊為寒,設復脈緊,寒邪猶盛,故云:未解。
沈明宗曰:數條乃指厥而下利便膿血者。或見實大、浮數、微弱、沉濇、弦緊、洪長諸脈,當分虛、實、寒、熱,即知欲愈未愈,真為察病之微旨也。
下利有微熱而渴,脈弱者,令自愈。
【註】
厥陰下利,有大熱而渴,脈強者,乃邪熱俱盛也。今下利有微熱而渴,脈弱者,是邪熱衰也,邪熱既衰,故可令自愈也。
【集註】
方有執曰:微熱,陽漸回也。渴,內燥未復也。脈弱,邪退也。令自愈,言不須治也。
程知曰:下利以陽復邪微為愈,微熱而渴,證已轉陽,脈弱則邪氣已退,故不治自愈。若下利大熱脈盛,又是逆候矣。
下利脈數而渴者,令自愈,設不差,必圊膿血,以有熱故也。
【註】
此承上條互言,以詳其變也。下利脈數而渴者,是內有熱也,若身無熱,其邪已衰,亦可令自愈也。設下利脈數而渴,日久不差,雖無身熱,必圊膿血,以內熱傷陰故也。
【集註】
方有執曰:脈數,與上文微熱,互相發明。
程應旄曰:脈數而渴,陽勝陰矣,故亦令自愈。若不差,則陰虛熱入,經所云脈數不解,而下利不止,必協熱而便膿血是也。
下利,寸脈反浮數,尺中自濇者,必圊膿血。
【註】
厥陰熱利,寸脈當沉數,今寸脈反浮數,是熱在外而不在內也。尺中自濇者,是在外之熱不解,乘下利入裏,傷及其陰,熱與血瘀,必圊膿血也。
【集註】
喻昌曰:脈見浮數,若是邪還於表,則尺脈自知,今尺中自濇,乃熱邪摶結於陰分,雖寸口得陽脈,究竟陰邪必走下竅,而便膿血也。
汪琥曰:此條乃下利變膿血之候也。熱利而得數脈非反也,得浮脈則為反矣。此條論無治法,宜以仲景黃芩湯代之。
下利脈沉弦者,下重也。脈大者,為未止,脈微弱數者,為欲自止,雖發熱,不死。
【註】
此詳申上條,下利圊膿血之證脈也。脈沉,主裏,脈弦,主急。下重,後重也。下利、脈沉弦,故裏急後重也。凡下利之證,發熱脈大者,是邪盛,為未止也。脈微弱數者,是邪衰,為欲自止,雖發熱不死也。由此可知滯下脈大身熱者,必死也。
【集註】
喻昌曰:下利而脈沉弦,主裏急後重,成滯下之證,即今所稱痢證也。脈大者,即沉弦中之大,脈微弱數者,即沉弦中之微弱數也。
下利欲飲水者,以有熱故也,白頭翁湯主之。熱利下重者,白頭翁湯主之。
【註】
此承上條以出其治也。下利欲飲水者,熱利下奪津液,求水以濟乾也。熱利下重者,熱傷氣滯,裏急後重,便膿血也。二者皆以白頭翁湯主之者,以其大苦大寒,寒能勝熱,苦能燥濕也。
【集註】
程知曰:按少陰自利而渴,亦有虛而引水自救者,猶當以小便之赤白,脈之遲數辨之。此言熱邪內結者也,熱邪內結而致下重,故純用苦寒以勝熱而厚腸也。
白頭翁湯方
白頭翁三兩 黃連(去鬚)三兩 黃柏(去皮)三兩 秦皮三兩
上四味,以水七升,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不愈,更服一升。
【方解】
三陰俱有下利證,自利不渴者,屬太陰也;自利而渴者,屬少陰也。惟厥陰下利,屬於寒者,厥而不渴,下利清穀,屬於熱者,消渴下利,下重便膿血也。此熱利下重,乃火鬱濕蒸,穢氣奔逼廣腸,魄門重滯而難出,即『內經』所云:暴注下迫者是也。
君白頭翁,寒而苦辛;臣秦皮,寒而苦濇,寒能勝熱,苦能燥濕,辛以散火之鬱,濇以收下重之利也;佐黃連清上焦之火,則渴可止;使黃柏瀉下焦之熱,則利自除也。
治厥陰熱利有二,初利用此方之苦以瀉火,以苦燥之,以辛散之,以濇固之,是謂以寒治熱之法;久利則用烏梅丸之酸以收火,佐以苦寒,雜以溫補,是謂逆之從之,隨所利而行之,調其氣使之平也。
傷寒下利,日十餘行,脈反實者死。
【註】
傷寒下利,日十餘行,正氣虛也,其脈當虛,今反實者,邪氣盛也。正虛邪盛,故主死也。
【集註】
成無己曰:下利裏虛也,脈當微弱,反實者,病勝藏也,故死。脈不應病,此之謂也。
鄭重光曰:脈實則胃氣失和緩之狀,而真藏之脈獨見,邪盛正脫矣。
傷寒六、七日不利,便發熱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有陰無陽故也。
【註】
傷寒六、七日,邪傳厥陰之時也,厥而不利,是陰邪未盛,若便發熱,尚在不死。今六、七日不利,忽而下利,發熱汗出不止者,是陰盛於中,而陽亡於外,故為有陰無陽也,其死可知矣。
【集註】
方有執曰:發熱而利,裏陰內盛也,故曰有陰。汗出不止,表陽外絕也,故曰無陽。
程知曰:言暴下利汗出,為亡陽死證也,六、七日不利,忽發熱而利下,至於汗出不止,渾是外陽內陰,真陽頃刻無存矣。
汪琥曰:寒中厥陰至六、七日,當亦厥六、七日矣,不言厥者,省文也。厥則當利不利者,陽氣未敗,猶能與邪相支吾也,若至發熱,即利者亦當止。今則發熱與利,驟然並至,加之汗出不止,則知其熱非陽回而熱,乃陽脫而熱,故兼下利而汗出不止也。
張令韶曰:厥陰病發熱不死,發熱亦死者有三證:一在躁不得臥,一在厥不止,一在汗出不止。
發熱而厥,七日下利者,為難治。
【註】
此詳申上條,發熱而厥之義也。發熱而厥至七日,若厥回利止,則可以自解矣。今發熱而厥至七日,下利不止者,為難治也。蓋上條有陰無陽故主死,此條陰盛而陽不復,故為難治也。
【集註】
方有執曰:厥七日而下利,陰盛而陽不復也。
張璐曰:厥利與熱不兩存之勢也。發熱而厥七日,是熱者自熱,厥利者自厥利,陰陽兩造其偏,漫無相協之期,故雖未見煩躁,已為難治。蓋治其熱則愈厥愈利,治其厥利則愈熱,不至陰陽兩絕不止耳。
下利脈沉而遲,其人面少赤,身有微熱,下利清穀者,必鬱冒汗出而解,病人必微厥,所以然者,其面戴陽,下虛故也。
【註】
脈沉而遲,下利清穀,是裏有陰寒也,若其人面有少赤色,身有微熱,又屬表有陽熱也。夫內有裏陰之寒,外有表陽之熱,則陰得陽化而解者有之。但其未解之先,病人必鬱冒汗出而後解。所以然者,面戴之虛陽,與下利之虛陰,兩相和順,故作解也。
此非在下之陰,格在上之陽,所以病人雖冒而厥必微,必不似不解之冒厥而甚也。
【集註】
喻昌曰:下利脈沉遲,裏寒也,面少赤有微熱,是仍兼外邪,必從汗解。但戴陽之證,必見微厥,此中大伏危機,其用法當迥異常法矣。六經皆有下利之證,惟少陰、厥陰為難治。蓋邪氣入裏,利深則必致厥,厥深亦必致利,故下利一證,經於少陰、厥陰,皆詳言之。蓋以傷寒下利,則無論少陰、厥陰,其治法皆可會通也。
汪琥曰:鬱冒者,頭目之際,鬱然昏冒,乃陽氣能勝寒邪,裏陽回而表和順,故解。
汗出而解,是陽回裏寒散而榮衛和,故汗出,非攻表而使之汗出也。
下利清穀,裏寒外熱,汗出而厥者,通脈四逆湯主之。
【註】
此承上條互詳其義,以出其治也。下利清穀,裏寒也;身有微熱,外熱也。上條有無汗怫鬱面赤之表,尚可期其冒汗而解。此條汗出而厥,則已露亡陽之變矣。故主以通脈四逆湯,救陽以勝陰也。
【集註】
方有執曰:下利故曰裏寒,陰不守也;外熱故,汗出,陽不固也。通脈四逆救表裏,通血氣而復陰陽者也。
喻昌曰:上條辨證,此條用藥,互相發明。然不但此也,少陰病下利清穀,面色赤者,已用此法矣。
吳人駒曰:有協熱下利者,亦完穀不化,乃邪熱不殺穀,其別在脈之陰陽虛實之不同。
大汗出,熱不去,內拘急,四肢疼,又下利厥逆而惡寒者,四逆湯主之。
【註】
通身大汗出,熱當去矣。熱仍不去,而無他證,則為邪未盡而不解也。今大汗出,熱不去,而更見拘急肢疼,且下利厥逆而惡寒,是陽亡於表,寒盛於裏也,故主四逆湯,溫經以勝寒,回陽而斂汗也。
【集註】
方有執曰:大汗出,陽虛而表不固也;熱不去,言邪不除也;內拘急四肢疼者,亡津液而骨氣不利也;下利厥逆,惡寒亡陽,而陰寒內甚也。
程知曰:言大汗後下利厥逆,急宜回陽也。大汗出而熱不去,正恐真陽飛越,若內拘急,四肢痛,更加下利,厥逆,惡寒,則在裏,純是陰寒矣。
程應旄曰:此證大汗出熱不去,何為不在亡陽死證之列?不知亡陽由於汗不止而陽亡,此證內拘急,四肢疼,是汗已止,陽未亡而惡寒,故可行溫法也。
大汗,若大下利而厥冷者,四逆湯主之。
【註】
大汗出汗不收者,桂枝加附子湯證也。大下利,利不止者,理中加附子湯證也。今大汗出,又大下利不止,而更見厥冷,乃陽亡於外,寒盛於中,非桂枝理中之所能治矣,當與四逆湯急回其陽,以勝其陰,使汗利止而厥冷還,則猶可生也。以上三條,皆厥陰少陰同病,因少陰寒甚,故俱從少陰主治也。
【集註】
喻昌曰:此證無外熱相錯,其為陰寒易明,然既云大汗大下,則陰津亦亡,但此際不得不以救陽為急,陽回方可徐救其陰也。
下利,手足厥冷,無脈者,灸之不溫,若脈不還,反微喘者死。下利後脈絕,手足厥冷,晬時脈還,手足溫者生,脈不還者死。
【註】
下利手足厥冷無脈者,有陰無陽也。雖用附子四逆輩,恐陽不能急回,宜急灸厥陰以通其陽。若脈還手足溫者生,脈不還手足不溫,反微喘者,乃無氣以續之喘,是陽氣上脫也,故主死。
【集註】
方有執曰:其喘必息短而聲不續,乃陽氣衰絕也。
程知曰:少陰下利,厥逆無脈,服白通湯,脈暴出者死,微續者生。厥陰下利,厥逆脈絕,用灸法,晬時脈還者生,不還者死。可見求陽氣者,非泛然求之於無何有之鄉也,必兩腎之中有幾微可續,然後可藉溫灸為鸞膠耳!
傷寒發熱,下利厥逆,躁不得臥者,死。傷寒發熱,下利至甚,厥不止者,死。
【註】
傷寒發熱下利而厥,反煩躁不得臥者,乃寒盛於中,孤陽擾亂也。或發熱下利至甚,厥逆不止,即不煩躁,亦為表陽外散,裏陽內脫,故均死也。
【集註】
成無己曰:傷寒發熱,邪在表也;下利厥逆,陽氣虛也;躁不臥,病勝藏也,故死。
『金匱要略』云:六府氣絕於外者,手足寒;五藏氣絕於內者,下利不禁。傷寒發熱,為邪獨甚,下利至甚,厥不止,為府藏氣絕,故死。
程知曰:厥陰病,但發熱即不死,以發熱則邪出於表,而裏證自除。若外發熱而內厥逆,下利不止,且至煩躁不解,則發熱又為陽氣外散之候,而主死矣。
張璐曰:躁不得臥,腎中陽氣越絕之象也。大抵下利而手足厥冷者,皆為危候,以四肢為諸陽之本故也。加以發熱躁不得臥,不但虛陽發露,而真陰亦已消盡無餘矣,安得不死乎?
嘔而脈弱,小便復利,身有微熱,見厥者,難治,四逆湯主之。
【註】
厥陰嘔而脈弱,大便多利,今小便復利,雖身有微熱,而又見厥冷,是邪既上逆,而下焦虛寒不固,為陰進陽退之象,故為難治。以四逆湯主之者,急壯其陽也,陽回則可望生矣。
【集註】
方有執曰:脈弱雖似邪衰,而小便復利,則是裏屬虛寒也。故曰:見厥者難治。以身之有微熱,故雖厥猶可以四逆湯救其陽,使之復也。
程知曰:言嘔而厥者,宜溫其下也。嘔者,邪氣上逆也。脈弱小便利,虛寒見於下也。身有微熱,當為陽邪在表,然見厥逆,則為陰盛於裏,而微陽有不能自存之憂也。
汪琥曰:按諸條厥利證,皆大便利。此條以嘔為主病,獨小便利而見厥,前後不能關鎖,用四逆湯以附子散寒,下逆氣,助命門之火,上以除嘔,下以止小便,外以回厥逆也。
乾嘔吐涎沫,頭痛者,吳茱萸湯主之。
【註】
太陰有吐食而無嘔也;少陰有欲吐不吐,咳而嘔也;厥陰之厥而嘔,嘔而吐蚘也。今乾嘔者,有聲無物之謂也;吐涎沫者,清涎冷沫隨嘔而出也,此由厥陰之寒,上干於胃也。三陽有頭痛,必兼身熱,至於太陰、少陰二經,皆無頭痛,惟厥陰與督脈會於巔,故有頭痛而無身熱也。此少陽不解,傳入厥陰,陰邪上逆,故嘔而頭痛也。以吳茱萸湯主之,從厥陰本治也。
【集註】
程知曰:此言嘔而頭痛者,宜溫中而降逆也。
張錫駒曰:嘔者,有聲有物者也;吐者,吐出其物也。故有乾嘔,而無乾吐,今乾嘔吐涎沫者,涎沫隨嘔而吐出也。
嘔家有癰膿者,不可治嘔,膿盡自愈。
【註】
心煩而嘔者,內熱之嘔也;渴而飲水嘔者,停水之嘔也。今嘔而有膿者,此必內有癰膿,故曰不可治,但俟嘔膿盡自愈也。蓋癰膿腐穢欲去而嘔,故不當治,若治其嘔,反逆其機,熱邪內壅,阻其出路,使無所泄,必致他變,故不可治嘔,膿盡則熱隨膿去,而嘔自止矣。
【集註】
汪琥曰:肺胃成癰,由風寒蘊於經絡,邪鬱於肺,或入胃府,變而為熱,熱甚則氣瘀血積而為癰。癰者,壅也,言熱毒壅聚而成膿也。
鄭重光曰:邪熱上逆 ,結為內癰,肺胃之癰是也。
厥陰中風,脈微浮,為欲愈,不浮為未愈。
【註】
厥陰中風,該傷寒而言也。脈微,厥陰脈也。浮,表陽脈也。厥陰之病,既得陽浮之脈,是其邪已還於表,故為欲愈也。不浮則沉,沉,裏陰脈也。是其邪仍在於裏,故為未愈也。
【集註】
成無己曰:脈浮,為邪氣還表作汗之兆,故云:欲愈。不浮則邪氣深入,正多變證,故云:未愈。
方有執曰:風脈當浮,以厥陰本微緩不浮,故微浮則邪見還表,為欲愈也。
厥陰病,欲解時,從丑至卯上。
【註】
丑、寅、卯三時,厥陰風木乘王之時也。正氣得其王,則邪自退,故病解。
【集註】
方有執曰:厥陰之解,自寅卯而終;少陽之解,自寅卯而始。蓋寅為陽初動,陰尚強,卯為天地闢,陰陽分,所以二經同旺,其病之解,由此而終始也。
音切撞宅江切 漬疾智切 蒂音帝 食與飼同 索當作素 癮於容切 痹音畀 清與圊同圊七情切 晬祖對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