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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狐惑陰陽毒病証治第三

論曰。百合病者。百脈一宗。悉致其病也。意欲食。複不能食。常默然。欲臥不能臥。欲行不能行。飲食或有美時。或有不用聞食臭時。如寒無寒。如熱無熱。口苦。小便赤。諸藥不能治。得藥則劇吐利。如有神靈者。身形如和。其脈微數。每溺時頭痛者。六十日乃愈。若溺時頭不痛。淅淅然者。四十日愈。若溺快然。但頭眩者。二十日愈。其証或未病而預見。或病四五日而出。或二十日、或一月微見者。各隨証治之。

百脈一宗者。分之則為百脈。合之則為一宗。悉致其病。則無之非病矣。然詳其証。意欲食矣。而複不能食。常默然靜矣。而又躁不得臥。飲食或有時美矣。而複有不用聞食臭時。如有寒如有熱矣。而又不見為寒。不見為熱。諸藥不能治。得藥則劇吐利矣。而又身形如和。全是恍惚去來。不可為憑之象。惟口苦、小便赤、脈微數。則其常也。所以者何。熱邪散漫。未統於經。其氣游走無定。故其病亦去來無定。而病之所以為熱者。則征於脈。見於口與便。有不可掩然者矣。夫膀胱者。太陽之府。其脈上至巔頂。而外行皮膚。溺時頭痛者。太陽乍虛。而熱氣乘之也。淅然快然。則遞減矣。夫乍虛之氣。溺已即複。而熱淫之氣。得陰乃解。故其甚者。必六十日之久。諸陰盡集。而後邪退而愈。其次四十日。又其次二十日。熱瘥減者。愈瘥速也。此病多於傷寒熱病前後見之。其未病而預見者。熱氣先動也。其病後四五日。或二十日。或一月見者。遺熱不去也。各隨其証以治。具如下文。

百合病。發汗後者。百合知母湯主之。

人之有百脈。猶地之有眾水也。眾水朝宗於海。百脈朝宗於肺。故百脈不可治。而可治其肺。百合味甘平微苦。色白入肺。治邪氣。補虛清熱。故諸方悉以之為主。而隨証加藥治之。用知母者。以發汗傷津液故也。

百合知母湯方

百合(七枚擘) 知母(三兩)
上先以水洗百合。漬一宿。當白沫出。去其水。別以泉水二升。煎取一升。去滓。別以泉水二升。煎知母取一升。後合煎取一升五合。分溫再服。

百合病。下之後者。百合滑石代赭湯主之。

百合病不可下而下之。必傷其裡。乃複以滑石、代赭者。蓋欲因下藥之勢。而抑之使下。導之使出。亦在下者引而竭之之意也。

百合滑石代赭湯方

百合(七枚擘) 滑石(三兩碎綿裹) 代赭石(如彈丸大一枚碎綿裹)
上先煎百合如前法。別以泉水二升。煎滑石、代赭。取一升。去滓。後合和重煎。取一升五合。分溫再服。

百合病。吐之後者。百合雞子湯主之。

本草雞子安五臟。治熱疾。吐後臟氣傷而病不去。用之不特安內。亦且攘外也。

百合雞子湯方

百合(七枚擘) 雞子黃(一枚)
上先煎百合如前法。了。內雞子黃攪勻。煎五分。溫服。(按了應作再)

百合病。不經吐下發汗。病形如初者。百合地黃湯主之。

此則百合病正治之法也。蓋肺主行身之陽。腎主行身之陰。百合色白入肺。而清氣中之熱。地黃色黑入腎。而除血中之熱。氣血既治。百脈俱清。雖有邪氣。亦必自下。服後大便如漆。則熱除之驗也。外台云。大便當出黑沫。

百合地黃湯方

百合(七枚擘) 生地黃汁(一升)
上先煎百合如前法。了。內地黃汁。煎取一升五合。溫分再服。中病勿更服。大便當如漆。

百合病。一月不解。變成渴者。百合洗方主之。

病久不解而變成渴。邪熱留聚在肺也。單用百合漬水外洗者。以皮毛為肺之合。其氣相通故也。洗已食煮餅。按外台云。洗身訖。食白湯餅。今 也。本草粳米、小麥。並除熱止渴。勿以咸豉者。恐鹹味耗水而增渴也。

百合洗方

百合一升。以水一斗。漬之一宿。以洗身。洗已食煮餅。勿以咸豉也。

百合病。渴不瘥者。栝蔞牡蠣散主之。

病變成渴。與百合洗方而不瘥者。熱盛而津傷也。栝蔞根苦寒。生津止渴。牡蠣鹹寒。引熱下行。不使上爍也。

栝蔞牡蠣散方

栝蔞根 牡蠣(熬等分)
上為細末。飲服方寸匕。日三服。

百合病。變發熱者。百合滑石散主之。

病變發熱者。邪聚於裡而見於外也。滑石甘寒。能除六腑之熱。得微利。則裡熱除而表熱自退。

百合滑石散方

百合(一兩炙) 滑石(三兩)
上為散。飲服方寸匕。日三服。當微利者止服。熱則除。

百合病。見於陰者。以陽法救之。見於陽者。以陰法救之。見陽攻陰。複發其汗。此為逆。見陰攻陽。乃複下之。此亦為逆。病見於陰。甚必及陽。病見於陽。窮必歸陰。以法救之者。養其陽以救陰之偏。則陰以平而陽不傷。補其陰以救陽之過。則陽以和而陰不敝。內經用陰和陽。用陽和陰之道也。若見陽之病而攻其陰。則並傷其陰矣。乃複發汗。是重傷其陽也。故為逆。見陰之病而攻其陽。則並傷其陽矣。乃複下之。是重竭其陰也。故亦為逆。以百合為邪少虛多之証。故不可直攻其病。亦不可誤攻其無病如此。

狐惑之為病。狀如傷寒。默默欲眠。目不得閉。臥起不安。蝕於喉為惑。蝕於陰為狐。不欲飲食。惡聞食臭。其面目乍赤、乍黑、乍白。蝕於上部則聲嗄。甘草瀉心湯主之。蝕於下部則咽乾。苦參湯洗之。蝕于肛者。雄黃熏之。

狐惑、蟲病。即巢氏所謂 病也。默默欲眠。目不得閉。臥起不安。其躁擾之象。有似傷寒少陰熱証。而實為 之亂其心也。不欲飲食。惡聞食臭。有似傷寒陽明實証。而實為蟲之擾其胃也。其面目乍赤、乍黑、乍白者。蟲之上下聚散無時。故其色變更不一。甚者脈亦大小無定也。蓋雖蟲病。而能使人惑亂而狐疑。故名曰狐惑。徐氏曰:蝕於喉為惑。謂熱淫於上。如惑亂之氣感而生 。蝕於陰為狐。謂熱淫於下。柔害而幽隱。如狐性之陰也。亦通。蝕於上部。即蝕於喉之謂。故聲嗄。蝕於下部。即蝕於陰之謂。陰內屬於肝。而咽門為肝膽之候。(出千金)病自下而沖上。則咽乾也。至生蟲之由。則趙氏所謂濕熱停久。蒸腐氣血而成瘀濁。於是風化所腐而成蟲者當矣。甘草瀉心。不特使中氣運而濕熱自化。抑亦苦辛雜用。足勝殺蟲之任。其苦參、雄黃。則皆清燥殺蟲之品。洗之熏之。就其近而治之耳。

甘草瀉心湯方

甘草(四兩炙) 黃芩 乾薑 人參(各三兩) 半夏(半升) 黃連(一兩) 大棗(十二枚)
上七味。以水一斗。煮取六升。去滓。再煎。取三升。溫服一升。日三服。

苦參湯方

苦參一升。以水一斗。煎取七升。去滓。熏洗日三。

雄黃熏法

雄黃一味為末。筒瓦二枚合之。燒。向肛熏之。病者脈數無熱。微煩。默默但欲臥。汗出。初得之三四日。目赤如鳩眼。七八日。目四 黑。若能食者。膿已成也。赤豆當歸散主之。

脈數微煩。默默但欲臥。熱盛於裡也。無熱汗出。病不在表也。三四日目赤如鳩眼者。肝臟血中之熱。隨經上注於目也。經熱如此。臟熱可知。其為蓄熱不去。將成癰腫無疑。至七八日目四 黑。赤色極而變黑。則癰尤甚矣。夫肝與胃。互為勝負者也。肝方有熱。勢必以其熱侵及於胃。而肝既成癰。胃即以其熱並之於肝。故曰若能食者。知膿已成也。且膿成則毒化。毒化則不特胃和而肝亦和矣。赤豆、當歸。乃排膿血除濕熱之良劑也。

再按此一條。注家有目為狐惑病者。有目為陰陽毒者。要之。亦是濕熱蘊毒之病。其不腐而為蟲者。則積而為癰。不發於身面者。則發於腸臟。亦病機自然之勢也。仲景意謂與狐惑陰陽毒。同源而異流者。故特論列於此歟。

赤豆當歸散方

赤小豆(三升浸令芽出曝乾) 當歸(十兩)
上二味。杵為散。漿水服方寸匕。日三服。

陽毒之為病。面赤斑斑如錦紋。咽喉痛。吐膿血。五日可治。七日不可治。升麻鱉甲湯主之。

陰毒之為病。面目青。身痛如被杖。咽喉痛。五日可治。七日不可治。升麻鱉甲湯去雄黃、蜀椒主之。毒者。邪氣蘊蓄不解之謂。陽毒非必極熱。陰毒非必極寒。邪在陽者為陽毒。邪在陰者為陰毒也。而此所謂陰陽者。亦非臟腑氣血之謂。但以面赤斑斑如錦紋。咽喉痛。唾膿血。其邪著而在表者謂之陽。面目青。身痛如被杖。咽喉痛。不唾膿血。其邪隱而在表之裡者謂之陰耳。故皆得用辛溫升散之品。以發其蘊蓄不解之邪。而亦並用甘潤鹹寒之味。以安其邪氣經擾之陰。五日邪氣尚淺。發之猶易。故可治。七日邪氣已深。發之則難。故不可治。其蜀椒、雄黃二物。陽毒用之者。以陽從陽。欲其速散也。陰毒去之者。恐陰邪不可劫。而陰氣反受損也。

升麻鱉甲湯方

升麻 當歸 甘草(各二兩) 蜀椒(炒去汗一兩) 鱉甲(手指大一片炙) 雄黃(半兩研)
上六味。以水四升。煮取一升。頓服之。老小再服取汗。肘後、千金方陽毒用升麻湯。無鱉甲有桂。陰毒用甘草湯。無雄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