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濕熱病提綱]濕熱證,始惡寒,後但熱不寒,汗出胸痞,舌白,口渴不引飲。
  • 自注:此條乃濕熱之提綱也。濕熱病屬陽明太陰經者居多,中氣實則病在陽明,中氣虛則病在太陰。病在二經之表者,多兼少陽三焦,病在二經之裡者,每兼厥陰風木。以少厥陰同司相火,陽明太陰濕熱內鬱,鬱甚則少火皆成壯火,而表裡上下充斥肆逆,故是證最易耳聾、乾嘔、發痙、發厥,而提綱中不言及者,因以上諸證,皆濕熱證兼見之變局,而非濕熱證必見之正局也。始惡寒者,陽為濕遏而惡寒,終非若寒傷於表之惡寒,後但熱不寒,則鬱而成熱,反惡熱矣。熱盛陽明則汗出,濕蔽清陽則胸痞,濕邪內盛則舌白,濕熱交蒸則舌黃,熱則液不升而口渴,濕則飲內留而不引飲。然所云表者,乃太陰陽明之表,而非太陽之表,太陰之表四肢也,陽明之表肌肉也,胸中也,故胸痞為濕熱必有之證,四肢倦怠,肌肉煩疼,亦必并見。其所以不干太陽者,以太陽為寒水之腑,主一身之表,風寒必自表入,故屬太陽。濕熱之邪,從表傷者,十之一二,由口鼻入者,十之八九。 陽明為水穀之海,太陰為濕土之藏,故多陽明太陰受病。膜原者,外通肌肉,內近胃腑,即三焦之門戶,實一身之半表半裡也,邪由上受,直趨中道,故病多歸膜原。要之濕熱之病,不獨與傷寒不同,且與溫病大異。溫病乃少陰太陽同病,濕熱乃陽明太陰同病也。而提綱中不言及脈者,以濕熱之證,脈無定體,或洪或緩,或伏或細,各隨證見,不拘一格,故難以一定之脈,拘定後人眼目也。
    濕熱之證,

  • [邪在肌表]濕熱證,惡寒無汗,身重頭痛,濕在表分,宜藿香、香薷、羌活、蒼朮皮、薄荷、牛蒡子等味。頭不痛者,去羌活。

    自注:身重惡寒,濕遏衛陽之表證,頭痛必挾風邪,故加羌活,不獨勝濕,且以祛風。此條乃陰濕傷表之候。

  • 濕熱證,惡寒發熱,身重關節疼痛,濕在肌肉,不為汗解,宜滑石、大豆黃卷、茯苓皮、蒼朮皮、藿香葉、鮮荷葉、白通草、桔梗等味。不惡寒者,去蒼朮皮。

    自注:此條外候與上條同,惟汗出獨異,更加關節疼痛,乃濕邪初犯陽明之表。而即清胃脘之熱者,不欲濕邪之鬱熱上蒸,而欲濕邪之淡滲下走耳。此乃陽濕傷表之候。

  • 濕熱證,胸痞發熱,肌肉微疼,始終無汗者,腠理暑邪內閉,宜六一散一兩,薄荷葉三、四分,泡湯調下即汗解。

    自注:濕病發熱,昔賢有禁。此不微汗之,病必不除。蓋既有不可汗之大戒,復有得汗即解之治法,臨證者當知所變通矣。

  • [邪阻氣分]濕熱證,咳嗽晝夜不安,甚至喘不得眠者,暑邪入於肺絡,宜葶藶、枇杷葉、六一散等味。

    自注: 人但知暑傷肺氣則肺虛,而不知暑滯肺絡則肺實。葶藶引滑石直瀉肺邪則病自除。

  • 濕熱證,初起壯熱口渴,脘悶懊儂,眼欲閉,時譫語,濁邪蒙閉上焦,宜湧泄,用枳殼、桔梗、淡豆豉、生山梔、無汗者加葛根。

    自注:此與第九條宜參看,彼屬餘邪,法當清散,此則濁邪蒙閉上焦,故懊嶩脘悶。眼欲閉者,肺氣不舒也。時譫語者,邪鬱心包也。若頭輕劑,病必不除。《經》曰:“高者越之”。用梔豉湯湧泄之劑,引胃脘之陽而開心胸之表,邪從吐散。

  • 濕熱證,寒熱如瘧,濕熱阻遏膜原,宜柴胡、厚朴、檳榔、草果、藿香、蒼朮、半夏、乾菖蒲、六一散等味。

    自注:瘧與暑熱內伏,秋涼外束而成。若夏月腠理大開,毛竅疏通,安得成瘧。而寒熱有定期,如瘧證發作者,以膜原為陽明之半表半裡,熱濕阻遏,則營衛氣爭,證雖如瘧,不得與瘧同治,故放仿又可達原飲之例,蓋一由外涼束,一由內濕阻也。

  • 濕熱證,初起發熱,汗出胸痞,口渴舌白,濕伏中焦,宜藿梗、蔻仁、杏仁、枳殼、桔梗、鬱金、蒼朮、厚朴、乾果、半夏、乾菖蒲、佩蘭葉、六一散等味。

    自注:濁邪上干則胸悶,胃液不升則口渴。病在中焦氣分。故多開中焦氣分之藥,此條多有挾食者。其舌根見黃色,宜加瓜蔞、楂肉、萊菔子。

  • 濕熱證,舌遍體白,口渴,濕滯陽明,宜用辛開,如厚朴、草果、半夏、乾菖蒲等味。

    自注:此濕邪極盛之候。口渴乃液不上升,非有熱也。辛泄太過即可變而為熱,而此時濕邪尚未蘊熱,故重用辛開,使上焦得通,津液得下也。

  • 濕熱證,舌根白,舌尖紅,濕漸化熱,餘濕猶滯,宜辛泄佐清熱,如蔻仁、半夏、乾菖蒲、大豆黃卷、連翹、綠豆衣、六一散等味。

    自注:此濕熱參半之證。而燥濕之中,即佐清熱者,亦所以存陽明之液也。上二條,憑驗舌以投劑,為臨證時要訣,蓋舌為心之外候,濁邪上熏心肺,舌苔因而轉移。

  • 濕熱證,初起即胸悶不知人,瞀亂大叫痛,濕熱阻閉中上二焦,宜草果、檳榔、鮮菖蒲、芫荽、六一散各重用,或加皂角、地漿水煎。

    自注:此條乃濕熱俱盛之候。而去濕藥多清熱藥少者,以病邪初起即閉,不得不以辛通開閉為急務,不欲以寒涼凝滯氣機也。

  • 濕熱證,四五日,口大渴,胸悶欲絕,乾嘔不止,脈細數,舌光如鏡,胃液受劫,膽火上衝,宜西瓜汁、金汁、鮮生地汁、甘蔗汁磨服鬱金、木香、香附、烏藥等味。

    自注:此營陰素虧,木火素旺者。木乘陽明,耗其津液,幸無飲邪,故一清陽明之熱,一散少陽之邪。不用煎者,取其氣全耳。

  • 濕熱證,嘔吐清水或痰多,濕熱內留,木火上逆,宜溫膽湯加瓜蔞、碧玉散等味。

    自注:此素有痰飲而陽明少陽同病,故一以滌飲,一以降逆。與上條嘔同而異治,正當合參。

  • 濕熱證,嘔吐不止,晝夜不差,欲死者,肺胃不和,胃熱移肺,肺不受邪也,宜用川連三四分,蘇葉二三分,兩味煎湯,呷下可止。

    自注:肺胃不合,最易致嘔,蓋胃熱移肺,肺不受邪,還歸於胃。必用川連以清濕熱,蘇葉以通肺胃。投之立愈者,以肺胃之氣,非蘇葉不能通也,分數輕者,以輕劑恰治上焦之病耳。

  • 濕熱證,壯熱口渴,自汗,身重,胸痞,脈洪大而長者,此太陰之濕與陽明之熱相合,宜白虎加蒼朮湯。

    自注:熱渴自汗,陽明之病也;胸痞身重,太陰之濕兼見矣;脈洪大而長,知濕熱滯於陽明之經,故用蒼朮白虎湯以清熱散濕,然乃熱多濕少之候。白虎湯仲景用以清陽明無形之燥熱也,胃汁枯涸者,加人參以生津,名曰白虎加人參湯;身中素有痺氣者,加桂枝以通絡,名曰桂枝白虎湯,而其實意在清胃熱也。是以後人治暑熱傷氣身熱而渴者,亦用白虎加人參湯;熱渴汗泄肢節煩痛者,亦用白虎加桂枝湯;胸痞身重兼見,則於白虎湯中加入柴胡,以散半表半裡之邪。凡此皆熱盛陽明,他證兼見,故用白虎清熱,而復各隨證以加減。茍非熱渴汗泄,脈洪大者,白虎便不可投。辨證察脈,最宜詳審也。

  • [邪在下焦]濕熱證,數日後自利,溺赤,口渴,濕流下焦,宜滑石、豬苓、茯苓、澤瀉、萆薢、通草等味。

    自注:

  • 濕熱證,四五日,忽大汗出,手足冷,脈細如絲或厥,口渴,莖痛,而起坐自如,神清語亮。乃汗出過多,衛外之陽暫亡,濕熱之邪仍結,一時表裡不通,脈故伏,非真陽外脫也,宜五苓散去朮加滑石、酒炒川連、生地、耆皮等味。

    自注:此條脈證,全似亡陽之候,獨於舉動神氣得其真情,噫:此醫之所以貴識見也。

  • [邪入營血]濕熱證,壯熱口渴,舌黃或焦紅,發痙,神昏譫語或笑,邪灼心包,營血已耗,宜犀角、羚羊角、連翹、生地、玄參、鉤藤、銀花露、鮮菖蒲、至寶丹等味。

    自注:上條言痙,此條言厥。溫暑之邪本傷陽氣,乃至熱極逼入營陰,則津液耗而陰亦病。心包受灼,神識昏亂,用藥以清熱救陰,泄邪平肝為務。

  • 濕熱證,壯熱渴煩,舌焦紅或縮,斑疹,胸痞,自利,神昏痙厥,熱邪充斥表裡三焦, 宜大劑犀角、羚羊角、生地、玄參、銀花露、紫草、方諸水、金汁、鮮菖蒲等味。

    自注:此條乃痙厥中之最重者,上為胸悶,下挾熱利,斑疹痙厥,陰陽告困。獨清陽明之熱,救陽明之液為急務者,恐胃液不存,其人自焚而死也。

  • 濕熱證,經水適來,壯熱口渴,譫語神昏,胸腹痛,或舌無苔,脈滑數,邪陷營分,宜大劑犀角、紫草、茜根、貫眾、連翹、鮮菖蒲、銀花露等味。

    自注:熱入血室,不獨婦女,男子亦有之,不第涼血,并須解毒,然必重劑乃可奏功。

  • 濕熱證,上下失血或汗,毒邪深入營分,走竄欲泄,宜大劑犀牛、生地、赤芍、丹皮、連翹、紫草、茜根、銀花等味。

    自注:熱逼而下上失血、汗血,勢極危而猶不即壞者,以毒從血出,生機在是,大進涼血解毒之劑,以救陰而泄邪,邪解而血自止矣。血止後,須進參,耆善後乃得。汗血即張氏所謂肌衄也。《內經》謂“熱淫於內,治以鹹寒”,方中當增入鹹寒之味。

  • 濕熱證,七八日,口不渴,聲不出,與飲食亦不卻,默默不語,神識昏迷,進辛開涼泄,芳香逐穢,俱不效,此邪入厥陰,主客渾受,宜仿吳又可三甲散,醉地虌蟲、醋炒虌甲、土炒穿山甲、生殭蠶、柴胡、桃仁泥等味。

    自注:暑熱先傷陽分,然病久不解,必反於陰。陰陽兩困,氣鈍血滯而暑濕不得外泄,遂深入厥陰,絡脈凝瘀,使一陽不能萌動,生氣有降無升,心主阻遏,靈氣不通,所以神不清而昏迷默默也。破滯破瘀,斯絡脈通而邪得解矣。

  • [濕熱致痙]濕熱證,三四日即口噤,四肢牽引拘急,甚則角弓反張,此濕熱侵入經絡脈隧中。宜鮮地龍、秦艽、威靈仙、滑石、蒼耳子、絲瓜藤、海風藤、酒炒黃連等味。

    自注:

  • 濕熱證,發痙,神昏笑妄,脈洪數有力,開泄不效者,濕熱蘊結胸膈,宜仿涼膈散;若大便術日不通者,熱邪閉結腸胃,宜仿承氣微下之例。

    自注:此條乃陽明實熱,或上結或下結。清熱泄邪止能散絡絡中流走之熱,而不能除腸中蘊結之邪,故陽明之邪仍假陽明為出路也。

  • 濕熱證,數日後,汗出熱不除,或痙,忽頭痛不止者,營液大虧,厥陰風火上升,宜羚羊角、蔓荊子、鉤藤、玄參、生地、女貞子等味。

    自注:濕熱傷營,肝風上逆,血不榮筋而痙,上升顛頂則頭痛,熱氣已退,木氣獨張,故痙而不厥。投劑以息風為標,養陰為本。

  • 濕熱證,發痙神昏,獨足冷陰縮。下體外受客邪,仍宜從濕熱治,只用辛溫之品煎湯熏洗。

    自注:陰縮為厥陰之外候,合之足冷,全似虛寒,乃諦觀本證,無一屬虛,始知寒客下體,一時營氣不達,不但證非虛寒,并非上熱下寒之可擬也,仍從濕熱治之,又何疑耶?

  • 濕熱證,口渴,苔黃起刺,脈弦緩,囊縮舌硬,譫語昏不知人,兩手搐_。津枯邪滯,宜鮮生地、蘆根、生首烏、鮮稻根等味。若脈有力,大便不通,大黃亦可加入。

    自注:胃津劫奪,熱邪內踞,非潤下以泄邪,則不能達,故仿承氣之例,以甘涼易苦寒,正恐胃氣受傷,胃津不復也。

  • 濕熱證,發痙撮空,神昏笑妄,舌苔乾黃起刺或轉黑色,大便不通者,熱邪閉結胃腑,宜用承氣湯下之。

    自注:

  • [善後調理]濕熱證,數入後脘中微悶,知飢不食,濕邪蒙繞三焦,宜藿香葉、薄荷葉、鮮荷葉、枇杷葉、佩蘭葉、蘆尖、冬瓜仁等味。

    自注:此濕熱已解,餘邪蒙蔽清陽,胃氣不舒。宜用極輕清之品,以宣上焦陽氣。若投味重之劑,是與病情不相涉矣。

  • 濕熱證,十餘日,大勢已退,唯口渴汗出,骨節痛,餘邪留滯經絡,宜元米湯泡于朮,隔一宿,去朮煎飲。

    自注:病後濕邪未盡,陰液先傷,故口渴身痛。此時救液則助濕,治濕則劫陰,宗仲景麻肺湯之法,取氣不取味,走陽不走陰,佐以元米湯養陰逐濕,兩擅其長。

  • 濕熱證,按法治之,數日後,或吐下一時并至者,中氣虧損,升降悖逆,宜生穀芽、蓮心、扁豆、米仁、半夏、甘草、茯苓等味,甚則用理中法。

    自注:升降悖逆,法當和中,猶之霍亂之用六和湯也。若太陰憊甚,中氣不支,非理中不可。

  • 濕熱證,按法治之,諸症皆退,惟目瞑則驚悸夢惕,餘邪內留,膽氣未舒,宜酒浸郁李仁、薑汁炒棗仁、豬膽皮等味。

    自注:滑可去著,郁李仁性最滑脫,古人治驚後肝系滯而不下,始終目不瞑者,用之以肝系而去滯。此證藉用,良由濕熱之邪留於膽中,膽為清虛之府,藏而不瀉,是以病去而內留之邪不去,寐則陽氣行於陰,膽熱內擾,肝魂不安,用郁李仁以泄邪而以酒行之,酒氣獨歸膽也。棗仁之酸,入肝安神,而以薑汁製,安神而又兼散邪也。

  • 濕熱證,曾開泄下奪,惡候皆平,獨神思不清,倦語不思食,溺數,唇齒乾。胃氣不輸,肺氣不佈,元神大虧,宜人參、麥冬、石斛、木瓜、生甘草、生穀芽、鮮蓮子等味。

    自注:開泄下奪,惡候皆平,正亦大傷。故見證多氣虛之象。理合清補元氣,若用膩滯陰藥,去生便遠。

  • [暑病]濕熱證,濕熱傷氣,四肢困倦,精神減少,身熱氣高,心煩溺黃,口渴自汗,脈虛者,用東垣清暑益氣湯主治。

    自注:同一熱渴自汗而脈虛神倦,便是中氣受傷而非陽明鬱熱。清暑益氣湯乃東垣所制,方中藥味煩多,學者當於臨證時斟酌去取可也。

  • 暑月熱傷元氣,氣短倦怠,口渴多汗,肺虛而咳者,宜人參、麥冬、五味子等味。

    自注:法即千金生脈散也,與第十八條同一肺病,而氣粗與氣短有分,則肺時與肺虛個各異,實則瀉而虛則補,一定之理也。然方名生脈,則熱傷氣之脈虛欲絕可知矣。

  • 暑月乘涼飲冷,陽氣為陰寒所遏,皮膚蒸熱,凜凜胃寒,頭重頭痛,自汗煩渴,或腹痛吐瀉者,宜香薷、厚朴、扁豆等味。

    自注:

  • [寒濕]濕熱證,身冷脈細,汗泄胸痞,口渴舌白,濕中少陰亡陽,宜人參、白朮、附子、茯苓、益智等味。

    自注:此條濕邪傷陽,理合扶陽逐濕。口渴為少陰證,烏得妄用寒涼耶。

  • 暑月病初起,但惡寒、面黃、口不渴、神倦四肢懶,脈沉弱,腹痛下利,濕困太陰之陽,宜仿縮脾飲,甚則大順散,來復丹等法。

    自注:

  • 暑濕內襲,腹痛吐利,胸痞脈緩者,濕濁內阻太陰, 宜縮脾飲。

    自注:

  • 暑月飲冷過多,寒濕內留,水穀不分,上吐下瀉,肢冷脈伏者,宜大順散。

    自注:

  • 腸痛下利,胸痞,煩躁,脈數大,按之豁然空者,宜冷香飲子。

    自注:此不特濕邪傷脾,抑且寒邪傷腎。煩躁熱渴,

  • [下利]濕熱證,十餘日後,左關弦數,腹時痛,時圊血,肛門熱痛,血液內燥,熱邪傳入厥陰之證,宜仿白頭翁法。

    自注:

  • 濕熱證,十餘日後,尺脈數,下利或咽痛,口渴心煩,下泉不足,熱邪直犯少陰之證,宜仿豬膚湯涼潤法。

    自注:同一下利有厥少之分,則藥有寒涼之異。然少陰有便膿之候,不可不細審也。

  • 濕熱內滯太陰,鬱久而為滯下,其證胸嚭腹痛,下墜窘迫,膿血黏稠,裡結後重,脈軟數者,宜厚朴、黃芩、神麴、廣皮、木香、檳榔、柴胡、煨葛根、銀花炭、荊芥炭等味。

    自注:

  • 痢久傷陽,脈虛滑脫者,真人養臟湯加甘草、當歸、白芍。

    自注:

  • 痢久傷陰,虛坐努責者,宜用熟地炭、炒當歸、炒白芍、炙甘草、廣皮之屬。

    自注:裡結欲便,坐久仍不得便者,謂之虛坐努責。凡裡結屬火居多,火性傳逆至速,鬱於大腸,窘迫欲便,而便仍不舒。故痢疾門中,每用黃芩清火,甚者用大黃逐熱。...